俄罗斯司法体制中的行政诉讼、执行、调解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北京三中院田晔 翻译


行政诉讼

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则含括在《行政诉讼法典》(CAS)、《仲裁程序法典》(CAP)和《行政违法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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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诉讼法典》调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法院所审理的维护公民和法人受到侵害的或存在异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其他行政案件,例如:

1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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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

3

对具有特定国家权力或其他公共权力的非商业组织(包括自治组织)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

4

对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

5

对法官最高任职资格考试委员会和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举行法官资格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

6

维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

7

因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以及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普通法院的裁判而导致权利受到侵害,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中,除当事人共同诉讼外,《行政诉讼法典》允许多名当事人为维护其受到侵害的或存在争议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起集体行政诉讼。至少20人在提起诉讼时参与起诉,才会被法院作为集体诉讼考量。

《行政诉讼法典》允许法院在行政案件中指令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关于可以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的规定并未穷尽列举,其中包括:对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的决议终止执行;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在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案件中,只能采取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即法院可以裁令该文件不适用于原告。

《行政诉讼法典》引入的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包括:

1. 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或剥夺一方当事人发言的机会;

2. 保证出庭。

目前俄罗斯行政诉讼程序性规则的一项改变是,行政案件的代理人需受到更高的法律教育。

《行政诉讼法典》规定,国家权力主体和公职人员承担证明其决议和作为或不作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然而,对行政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该决议、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性,但应当指出其违反了什么规章条例,并证明原告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法典》允许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典》规定的条件(例如,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简易程序中,法院只审查书面证据,不进行口头审理。

一般上诉期为一个月,但对于特定类型案件《行政诉讼法典》规定了5至10日的较短的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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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法典

《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规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权力主体(公职人员、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机关)处理与行政责任相关的案件的程序规则。

《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法院(普通法院中的区法院和治安法院或仲裁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同时,《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规定了依据权利主体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移送法院审查的纠纷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3条第1款第三部分)对哪些纠纷由仲裁(商事)法院解决作了明确区分。此类纠纷包括竞争纠纷及当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引起的特定纠纷。

对于由普通法院解决的纠纷,一般规则是此类纠纷由治安法官审理。

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即《行政违反行为法典》具体列明了移送区法院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纠纷案件。

首先,这些案件为特殊类型的违法行为。例如:

违反公共集会的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监管主体失职或渎职;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等。

其次,区法院处理已经行政性询问的纠纷,以及需要承担特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例如:

从俄罗斯联邦行政性的驱逐出境,行政性的中止活动以及免除国家公职人员公职。

请注意,依照《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9条第28款(为某个法人利益非法获取报酬)的规定,反腐败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治安法官作出的实行处罚的决议可以上诉至区法院。

国际仲裁

作为向国家仲裁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替代选择,外国投资者可以将争议提交私人仲裁庭仲裁,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的临时仲裁庭和机构仲裁庭。范围广泛的问题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但不包括涉及行政关系和俄罗斯仲裁法院享有专有管辖权范围内的纠纷。前者如税收和关税纠纷;后者如破产程序纠纷,或其他俄罗斯法律特别列明的纠纷。

1993年7月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ICA Law,以下简称《国际商事仲裁法》) 确立了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也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条款确立的。

此外,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条款同样在俄罗斯国内适用,特别是1961年《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公约》(“欧洲公约”)和1958年纽约(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015年12月,国家杜马在第三次审阅时通过了相关法律,给俄罗斯仲裁法规带来重大变化。其中,《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最大的修改包括:改变《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弱化了仲裁协议的要求;排除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包括司法裁决)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此外,就《国际商事仲裁法》本身而言,俄罗斯的仲裁改革还涉及了其他几项对俄罗斯商事仲裁有影响的变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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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更加严格的设立永久仲裁机构的要求,包括需要获得俄罗斯政府的许可。

2

在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法方面,规定了公司纠纷仲裁的条件;

3

要求仲裁案件档案保管期为5年,授予国家法院在审理仲裁相关案件时依职权调取仲裁档案;

4

规定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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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修改内容在2016年9月1日生效。

法院判决和

仲裁裁决的执行

俄罗斯普通法院以及俄罗斯仲裁法院作出的判决由国家法警执行员执行。

只有外国法院判决经俄罗斯法院承认后,才可在俄罗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需有国际条约支持或者基于互惠条款。俄罗斯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互惠原则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俄罗斯是《关于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协议基辅公约》(“基辅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基辅公约”,独联体国家(CIS) 作出的判决在俄罗斯联邦具有执行力。俄罗斯联邦也是一系列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双边协议的缔约方。

如果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俄罗斯法院承认并指令执行,也将由法警执行员执行。作为一项规则,俄罗斯法院根据外国仲裁裁决各自的情况作出审查。一般来讲,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与“纽约公约”阐明的规定一致。

替代性纠纷

解决机制和调解

2017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由调解人参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联邦法律》(调解程序法)对基于当事人自愿同意由调解人协助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

调解程序可以适用于民事纠纷(包括经济关系纠纷)、劳动纠纷(集体雇佣纠纷除外)以及家事法纠纷。但是,如果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及未参与调解程序的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则不得调解。调解开始后,诉讼时效即停止计算。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纠纷在提交法院或仲裁后经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中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款项予以支持。

调解人及其他帮助解决纠纷的中间人,不得就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知道的事实作为证人接受法院质询。

编辑 | 范栩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