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在俄罗斯的采矿许可证是如何悄然易手的?
鲁能矿业的注册情况
鲁能矿业于2004年9月17日在俄罗斯赤塔成立,其股权最初由山东鲁能矿业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之后被西洋集团收购,目前股东为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90.9%)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9.1%),公司注册资本为271 668 610卢布。
2018年11月23日,公司总经理从Лю Фусян变更为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2019年9月16日,公司总经理从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变更为Ван Дань。
2005年6月14日,鲁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别列佐夫铁矿第ЧИТ 13189 ТЭ号采矿许可证(геологическое изучение, разведка и добыча железных руд на Березовском участке в Читинской области, сроком действия – до 01.07.2030 года ),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
鲁能矿业设立华泰矿业
2018年12月19日,鲁能矿业作为发起人设立华泰矿业(ООО "ГРК ХУАТАЙ" ),并且持有华泰矿业51%股权。
采矿许可证从母公司鲁能矿业过户给子公司华泰矿业
2019年3月19日,根据《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17.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在А78-11480/2019号案件中认定),鲁能矿业名下的采矿许可证变更至华泰矿业名下,华泰矿业取得第ЧИТ 02894 ТЭ号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中西伯利亚大区矿产资源使用厅(Департамент по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нию по Центрально-Сибирскому округу),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
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华泰矿业的股权比例迅速发生变化
2019年6月26日,鲁能矿业在华泰矿业中的股权从51%变更为10%,而Ли Хунбо成为新股东,持有41%股权;
2019年8月27日,华泰矿业的注册资金从10000卢布变更为10 720 000卢布,鲁能矿业的股权从10%变更为19.6%,Ли Хунбо的股权比例从41%变更为80.4%。
目前,华泰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Ли Хунбо - 60.36% (6 470 100卢布);
Фань Юн - 20% (2 144 000卢布);
鲁能矿业 - 19.6% (2 101 000卢布);
华泰工业 - 0.05% (4 900卢布)。
华泰矿业的上述股东中,华泰工业(ООО "ГПК ХУАТАЙ" )的股权结构如下:
Ли Хунбо - 60% ;
Чэнь Сянькай - 40% 。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17.1条第1款第5项规定,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作为设立人新设一家法人,新设的法人是为了在提供的地下资源地段上,按照许可证使用该地下资源地段,条件是新设立的法人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且向新法人转移了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上所列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包括地下资源地段范围内所安装设备客体的组成财产,以及具备从事和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且原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在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份额,在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转移时,不少于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一半。
这个条款理解起来比较费劲,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母公司有采矿许可证,并且母公司在子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在50%以上,母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变更登记在子公司名下。
可以说,利用俄罗斯法律中关于采矿许可证变更的特殊规定,鲁能矿业的采矿许可证轻轻松松就过户到了华泰矿业的名下,然后再将鲁能矿业在华泰矿业的股权比例迅速稀释,华泰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就实现了对采矿许可证的实际控制,瞒天过海,大获成功。
当然,能够通过这一途径成功转让采矿许可证,不仅仅需要“母子关系”这种特定的股权结构,俄罗斯采矿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支持一定也是不可或缺的。
虽然鲁能矿业通过“母子关系”向华泰矿业转让采矿许可证在表面上是根据俄罗斯法律进行的,但是,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有许多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会带来相应的的法律风险,特别是:
1. 鲁能矿业的股东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均有国资背景,这种股权转让交易如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有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嫌疑。
2. 本案中,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符合俄罗斯法律的规定,但在许可证变更登记完成之后,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迅速发生变化,可以说明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是为了掩护向子公司转让采矿许可证这一非法目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和违反俄罗斯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3. 如果相关交易的具体承办人员没有按照中俄两国法律和鲁能矿业的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或者使用了虚假文件,将有可能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诈骗罪)被追加刑事责任。
在俄罗斯法律框架之下,即使不是相关交易的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相关交易违反了俄罗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了俄罗斯的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俄罗斯的主管部门和检察院提出投诉,检察院也可以向俄罗斯法院对相关交易提出撤销之诉。
根据中国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行为,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围绕采矿许可证的过户、华泰公司的设立、企业间借款等问题,鲁能矿业、华泰工业和华泰矿业等中资企业在俄罗斯仲裁法院上演着一幕幕叹为观止的诉讼大战。在诉讼的过程中,一定会披露出更多的细节,也不排除俄罗斯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俄罗斯检察院对中资企业采矿许可证交易采取法律措施。如果采矿许可证最终被俄罗斯政府主管部门吊销,结果将是鸡飞蛋打,受损的将只有中资企业。
2019年10月24日,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将鲁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后贝加尔斯科边疆区仲裁法院,要求认定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非例行股东会作出第6号决议无效。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作为鲁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均没有参加2018年11月16日的股东会,代表两家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人员均没有得到相应授权,所以,股东会没有作出变更总经理的有效多数,决议属于无效决议。鲁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Шапошникова С.П.和Кузнецова В.Н.当庭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0日,贝加尔斯科边疆区仲裁法院裁定驳回总经理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2020年2月25日,第四复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驳回了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的复审请求。
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还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未能提供缴纳诉讼费用的有效证明,其复审请求于2020年1月28日被第四复审法院予以搁置,2020年3月2日被受理。
华泰公司也对2019年12月18日判决提出复审申请,由于相同的理由(没有提供缴纳诉讼费用的有效证明)2020年2月6日被搁置,之后2020年3月6日,第四复审法院也正式受理了华泰公司的复审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Гузеннова Ольга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和华泰公司均不是2019年12月20日判决案件的当事人,但均对该案判决及时提起了复审请求。
第四复审法院曾经裁定将在2020年4月15日对这两起复审请求进行开庭审理,之后由于新冠病毒的有效,开庭延期至2020年5月20日。
2018年11月16日鲁能矿业作出变更总经理的决议,2018年11月23日完成总经理变更的国家登记,2018年12月19日鲁能矿业完成华泰公司的国家登记。
2019年12月16日,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向贝加尔斯科边疆区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以鲁能矿业、华泰工业、华泰矿业为被告,要求认定2018年12月14日设立华泰矿业的合同无效,并且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但是,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将原告的起诉予以搁置,理由如下:
1. 原告没有按照被告鲁能矿业的法定地址邮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2. 原告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其法人资格和按照中国法律可以进行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适当证据;
3. 没有提供证明说明,谁有权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取得民事权利和承诺民事义务;
4. 没有注明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准确的公司登记号码(在起诉状中,把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的登记号码写成了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的登记号码)。
2020年1月28日,法院作出裁定,正式受理案件,并且裁定追加当地税务局(公司登记机关)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20年2月26日,本案召开预备庭审,鲁能矿业没有派人参加,原告提出追加中西伯利亚大区矿产资源厅为第三人,法庭宣布休庭至2020年3月3日。
2020年3月3日,法庭继续开庭审理,被告在此前的2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对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出具给中国公民Ван Дань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独立翻译,并请法院自行决定委托给任何独立进行翻译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供了 Гориной В.В.针对2016年3月5日授权委托书的译文(中译俄)。
之后,法庭多次推迟开庭,目前确定的开庭日期是2020年6月5日。
2020年1月10日,华泰矿业对鲁能矿业提起诉讼,要求履行2018年12月14日华泰矿业公司设立合同义务。法院裁定追加华泰工业和后贝加尔斯边疆区自然资源部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2020年2月17日开庭,同时告知华泰矿业要将本案情况通知全体股东。
华泰矿业的诉讼请求具体体现在,鲁能矿业应当向后贝加尔斯边疆区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将约定林地进行变更登记。
2020年2月25日,被告提出申请中止案件,直至法院针对华泰矿业设立无效案件(Дело No А78-14780/2019)作出实体裁决。2020年3月24日,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直至法院针对华泰矿业设立无效案件作出实体裁决。
目前,本案的开庭日期确定为2020年5月12日。
前因后果是这样的:
2018年11月19日,贝加尔斯克边疆区资源资源使用监督管理局对鲁能矿业进行了计划外检查,并且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第Н-058-в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的要求第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提交有关许可区块地质勘探报告和计算C2和P1类型预测资源和储量的材料,以便对储量进行国家鉴定。但是,鲁能矿业没有履行该通知书的要求。
2018年12月7日,再次对鲁能矿业作出第Н-168-в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鲁能矿业在2019年7月1日之前提供上述资料。
2019年3月19日,根据《俄罗斯卢布矿产资源法》第17.1条第1款第6项鲁能矿业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过户给华泰矿业,华泰矿业取得第ЧИТ 02894 ТЭ号采矿许可证。
2019年7月10日,贝加尔斯克边疆区资源资源使用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对华泰矿业是否履行2018年12月7日的第Н-168-в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鲁能矿业的)的要求进行计划外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华泰矿业没有履行第Н-168-в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是在2019年7月31日作出第Н-082-в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华泰矿业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提供储量计算资料。
贝加尔斯克边疆区资源资源使用监督管理局认为,既然同一区块的采矿许可证从鲁能矿业变更到华泰矿业名下,由于该采矿许可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由作为权利继承人的华泰矿业继续履行。但法院认为,鲁能矿业和华泰矿业虽然在采矿许可证方面有继承关系,但也仅仅是采矿许可证的条件过户之后不会发生变更,但两个公司依然为独立的法人,华泰矿业不应当为鲁能矿业不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认定贝加尔斯克边疆区资源资源使用监督管理局的行为违法。
商务部关于赤塔别列佐夫铁矿的介绍
2007年8月,辽宁西洋集团在俄成立赤塔鲁能矿业公司,收购俄外贝加尔斯克边区别列佐夫铁矿,并计划投资4.9亿美元专项开发。项目预计年产铁矿石1000万吨,年产铁精粉545万吨。铁矿石开采和铁精粉生产已于2009年8月和2010年8月正式启动。
2011年8月26日,俄方批准项目矿山设计,2012年3月29日,项目通过俄联邦地矿部自然资源委员会审批,获5年期(2012—2017年)铁矿石出口许可,出口限额为6000万吨。
目前,项目地质勘探、测量和矿区设计等工作均已完成,矿山建设许可亦获俄方批准。2012年7月9日,矿山矿区道路、矿石采场、林区采伐等建设施工正式启动,目前已完成林木采伐80%,道路预计建设3430米,已完成1500米路基铺垫。矿石采场第一阶层开采平台已完工(每阶层平台开采深度15米),现正组织开采所需爆破工作。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w/ae/201405/20140500606165.shtml
作者:周广俊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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