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持商务签证在俄做设备维护被认定违法


基本情况


涉案中资企业是由中国公司在俄罗斯成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金7亿卢布,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的开采和选矿。

中资企业与中国母公司订立2018年3月1日合作协议,邀请中国技术人员赴俄对设备机器进行技术检查、维护和保养。中资企业作为邀请单位,为技术人员刘某办理了赴俄商务签证和落地签,商务签证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2019年3月2日,中资企业所在地内务部机关(以下简称移民局)在对工矿厂外国劳动力用工状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中国公民刘某持商务签证出现在工矿厂区。

经对刘某询问得知,中国母公司派刘某到俄罗斯是为了对厂区内过滤器等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和技术维护,刘某本人并未从事过商务洽谈、订立合同等活动。

移民局以刘某在俄境内从事活动与其入境所持商务签证目的不符为由,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9条第6款(邀请外国公民入境的单位谎报入境目的),于2019年9月25日对中资企业作出第17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40万卢布的罚款。

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有12名中国公民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俄罗斯当地移民局对中资企业作出12份行政处罚。

中资企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和处罚措施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就此向当地仲裁法院起诉。


案情概要


一、中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1. 诉请撤销2019年9月25日第17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出示了其与中国母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证明技术人员刘某在其工矿厂区提供的是商业性质的设备技术维修维护,且本地没有此类技术人员,刘某从事的活动与商务签证入境目的相符。移民局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9条第6款并无事实依据。

2. 原告对行政处罚40万卢布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原告指出,本次实地检查共作出了12项行政处罚决定,每份决定的行政罚金均为40万卢布,请求法院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4.1条第3.2款(考虑到行政处罚对象财产状况、违法行为性质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将罚金额调减至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以下),减少本案行政罚金数额。

二、俄罗斯移民局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1. 诉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

2019年3月2日,根据当地内务部机构负责人指令对原告工矿厂区外国人从业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发现持商务签证的刘某出现在工矿区。经查明,刘某是由原告的中国母公司派出到原告厂区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技术维护的,期间并未从事过商务洽谈、订立合同等活动,该情况已由刘某本人确认。就此制定了2019年3月2日第52号检查情况证明书。

2019年3月6日,移民局负责人向刘某出具了行政违法告知书,2019年3月1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8条第2款(外国公民入境目的与实际从事活动不符),对刘某作出了2000卢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未提出异议,罚款已缴纳。

2019年4月12日,移民局代理负责人向刘某商务签证的邀请方原告公司出具了行政违法告知书,向原告代表人告知了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诉讼权利和救济,并由其签收。

2019年9月19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听证时间和地点,2019年9月25日原告派代表出席了听证。

2019年9月25日,根据案件材料,移民局认为,原告作为刘某商务签证的邀请单位,明知刘某在俄境内实际从事的活动与商务签证入境目的不符,而未将该违法行为向当地移民事务管理部门通报,违法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9条第6款(邀请外国公民入境的单位谎报入境目的)相关规定,据此作出第17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40万卢布的罚款。

2. 处罚措施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

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18.9条第6款,原告作为法人,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处以40万至50万卢布罚款。

移民局提供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2018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约134亿卢布,营业外收入65亿卢布,原告是当地纳税大户。

基于以上事实,不同意调减处罚金额。

三、法院判决的结果和依据

法院依照《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05条第6款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要项对诉争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1. 行政机关的权限

依照《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8.3条第1款、第23.3条第2款第1项,对诉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机关和负责人的权限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程序

依照《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8.2条、第29.7条、第25.2条,结合原告确认的事实,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3. 是否存在行政违法事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并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是否由行政处罚对象实施

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28.1条第1款第1项,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足够证据证实违法事实存在并制作行政违法告知书,确认违法事实,是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案卷材料、双方答辩意见和认定事实可知,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依照原告与中国母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接受派遣,在原告工矿区内进行设备维护的行为是否符合商务签证入境目的。

经查明,刘某签证信息中明确标注:入境目的商务003(коммерческая 003),有效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依照2003年12月27日《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  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 第19723A/1048/922号令》之附件一“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办理邀请函和签证时使用的‘入境目的’清单”(以下简称《入境目的清单》,Приложениек приказу МИД РФ, МВД РФ и ФСБ РФ от 27декабря 2003 г. N 19723A/1048/922: Перечень "Целипоездок",используемый при оформлении приглашений ивиз иностранным гражданам и лицам без гражданства)第三栏“事务活动入境目的(代码:003)”项下第42项“商务003(коммерческая 003)”规定,持该类型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的活动应为:解决具体商务问题(商务谈判、订立或续期合同、提供商务服务),参加竞标、展会和其他商业性质活动。

本案中,刘某从事的设备维修维护活动,显然不符合商务003签证类型的规定。由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符合《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9条第6款规定的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移民局对其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行政罚款40万卢布的合理性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4.1条第3.2款(考虑到行政处罚对象财产状况、违法行为性质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将罚金额调减至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以下)规定的特殊情况,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和原告违法行为性质,移民局根据第18.9条第6款对原告作出的是最低限额的行政罚款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当地移民局对中资企业罚款40万卢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资企业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出复审申请,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复审开庭多次延期,目前确定的复审开庭日期为2020年6月5日。

但是,在另外几起事实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中,复审法院已经驳回了中资企业的复审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和移民局的处罚决定,尽管中资企业已经提起三审上诉,但改判的希望微乎其微。




作者:霍晓倩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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