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一次修改 简化外国仲裁机构的准入程序



2018年4月5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一读通过《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382号联邦法律,于2015年12月15日由国家杜马通过,2015年12月2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2015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签署,2016年9月1日生效,2017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修正案,简化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俄罗斯仲裁市场的法律程序。


根据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常设仲裁机构必须在非营利性组织之中设立,而且常设仲裁机构必须取得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的授权审批。当然,老牌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和海事仲裁委员会被豁免,无须取得俄罗斯政府授权审批。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也是如此,只有外国仲裁机构在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4条取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授权审批时(俄罗斯政府审批),方可认可其为《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意义上的常设仲裁机构。


根据修正案,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获得授权,可以批准或者拒绝外国仲裁机构获得《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资质。


根据修正案规定的具体程序,如果外国仲裁机构希望获得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资质,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

1. 必须具体广泛认可的国际声誉,具体标准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根据其下设的完善仲裁审批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2. 在俄罗斯开设分支机构,或者设立法人,在法人之下根据俄罗斯法律设立外国常设仲裁机构。


完善仲裁审批委员会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核之后,会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出具建议,是否向外国仲裁机构授予常设仲裁机构资质,而司法部根据这一建议,在完善仲裁审批委员会会议之后15日内将外国仲裁机构列入外国仲裁机构名录之中,或者拒绝列入外国仲裁机构名录,并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外国仲裁机构,后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周广俊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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