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出门倒垃圾被判驱逐出境的处罚被二审法院撤销

从2020年2月14日开始,为防范新冠病毒输入风险,每个中国公民在入境俄罗斯时都会收到强制隔离14日的书面告知书(关于提醒近期抵俄人员严格自我隔离的通知)。俄罗斯警察共发现80名中国公民违反隔离规定,并将这些中国公民送至隔离中心进行强制隔离。

 

从2020年2月下旬开始,这80名公民陆续被交付莫斯科地区法院进行审判。截至2020年4月22日,莫斯科市法院官方网站一共公布了一审判决书63份(包括3个发回重审的),二审判决书38份,有10个案件只公布了二审判决书,没有公布一审判决书。在大部分案件中,中国公民均因违反隔离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18.8.3条被判处罚款,同时加处驱逐出境。其中,共有10起案件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驱逐出境处罚。这就意味着,这些案件的中国公民只需要按照一审判决缴纳罚款即可,而不会再被处以驱逐出境。(详情阅读:俄罗斯二审法院撤销中国公民驱除出境判决)。


我们再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2日,付某(音译)从中国抵达俄罗斯并签收了强制隔离14日的书面告知书。当日,付某在出门倒垃圾期间被警察发现,警察以其违反隔离规定将其拘留。2020年3月3日,付某被莫斯科市卢布林地方法院裁定罚款5000卢布,同时加处驱逐出境(案件号:7-0379/2020)。付某对此进行上诉,2020年3月20日,莫斯科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裁定中驱逐出境的处罚(案件号:7-3978/202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没有否定一审法院关于付某违反隔离规定即属于违反俄罗斯移民法的认定,也没有撤销罚款处罚,付某将被视为在俄罗斯有一次违反俄罗斯移民法的行为,如果(1年或者3年内)再有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就有可能被禁止入境俄罗斯3年或者5年。





付某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书中提出以下异议


1.  一审法院的结论与证据显示的事实情况不符;

2.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8条第3款对当事人的行为认定错误;

3. 当事人没有违反隔离规定,警察将当事人拘留三个多小时没有合法依据;

4. 行政违法笔录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报告系伪造,不能作为证据;

5. 翻译人员在立案和一审阶段均缺席,行政违法笔录和一审裁定书均没有翻译成中文,裁定书副本没有给当事人;

6. 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辩护人,侵犯了其辩护权;

7. 违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4条的规定;

8.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没有考虑当事人存在需要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没有考虑当事人不存在需要加重处罚的情节。


代理律师还补充道,一审法院并未考虑到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被追究过行政责任的事实,并且当事人被警察发现时是在倒垃圾。

 

二审法院取消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依据


辩护律师上述第1-6条上诉理由均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在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8条第3.1款的规定,对外国人违反移民政策的违法行为作出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不仅应当考虑俄罗斯国内法,还应当考虑俄罗斯加入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8条,若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的情况,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个人使自己的私人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


判处外国人驱逐出境使其自驱逐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俄罗斯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对私人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的严重干预。只有必须采取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才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8条第3款,以罪罚适当原则以及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为基础,对外国人判处驱逐出境处罚。并且,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具体情形(之前是否根据此法条被追究过行政责任等)应当根据行政处罚一般规则予以评估:即,基于公平、罪罚适当、责任个人化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状况、需要减轻处罚以及加重处罚的情形。


一审法院应当却没有考虑具体情形,也没有对具体情形进行评估。在本案中,当事人自2006年以来经常往返于中俄两国,一直按规定办理移民登记,长期没有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驱逐出境不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唯一手段,本案不存在判处行政驱逐出境处罚的必要性。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撤销一审法院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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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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