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收与投资优惠政策

一、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1月1日生效的《税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 实行的是属地税制。

2015年12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税法》进行了修改,对部 分条款进行了删减或补充,对部分税率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税法》从2016年1月17日起执行。

2018年以来,为进一步为企业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乌兹别克斯 坦政府准备改革税收制度,制定了相关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草案, 乌政府将降低企业税负:降低增值税税率,取消包括法人利润税在内的一 系列税费和强制缴费科目,采取措施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新草案将增值税税率从20%降低至12%,农产品交易企业和个别食品加工企业(在乌从事农产品生产并起到抑制价格上涨作用的企业)可免缴增值税; 取消法人利润税,仅对股息红利征税25%;将个税、社会统一缴费、养老 保险缴费整合为个税,税率25%;分阶段降低法人财产税(2019年前降至2.5%,2021年前降至1%)。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赋种类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财产税、增值税、 消费税等。2018年,为进一步降低税负,乌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税费调整, 其中,养老金缴费、教育和医疗机构物质技术基础发展基金缴费、共和国 道路基金缴费被合并为国家信托基金缴费,企业缴费比例从之前的3.5%降 至3.2%,企业法人所得税(7.5%)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15.5%)合 并为大型组织所得税,税率降至14%。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

序号

税种名称

税率(%)

1

个人所得税

07.516.522.5

2

大型组织所得税

14

3

银行所得税

22

4

国家信托基金强制扣款

3.2

5

增值税

20

6

社会统一缴费

1520

7

消费税

2339

8

石油

20

9

4

10

法人财产税

1.7-2.9

11

水资源税

0.02美元/立方米

12

土地统一税

0.95

13

养老金保险费

8

14

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缴费

2

15

股息和利息所得税

10

16

交通工具汽油、柴油、天然气使用税

每升约0.12美元(天 然气每立方米约为 150.1美元)

17

小微企业统一税(不含贸易和餐饮企业)

5

18

社会餐饮服务企业税

10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

 

二、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一)优惠政策框架 

乌兹别克斯坦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如《向外资企业提供激励和优惠的 补充决议》、《鼓励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决议》、《鼓励 商品(工程、服务)出口的补充措施的决议》、《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 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关于促进吸引外国 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向外资提供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框架, 给予在偏远地区投资设厂的外资企业3年、5年和7年不等的税收优惠待遇。2012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取消针对各类企业的80种许可程序和15类许 可证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类投资。2012年4月,乌兹别克斯坦 总统卡里莫夫签发了《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 进一步完善吸引外资新举措和明确优惠领域和内容。

乌现任总统米尔济约耶夫自2016年12月14日正式上任以来,签署了 多份总统令,进一步完善吸引外资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化工公司 进出口业务的总统令》、《关于进一步实现外贸自由化和支持企业主体的 总统令》、《关于外汇政策自由化优先措施的总统令》等。

(二)行业鼓励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给予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以外地区的外国直接 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缴法人财产税、法人财产税、国家信托 基金强制扣款、统一税费等。前提是外资注册资本比重超过30%,投入的 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技术工艺设备、优惠收入50%以上用于再投资 等,且没有政府担保。享受优惠的行业包括: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 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 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 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 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

同时,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比例不低于33%的外资企业入境财产、签 订劳务合同的外国公民的入境财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法人入境产 品及乌国法律批准入境的工艺设备和配件等免除关税。对于从事出口导向 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生产的外资企业,可同时享有乌兹别克斯坦本国法人 享有的所有优惠政策。

可享受的优惠期限为:投资额30-300万美元—3年优惠期;投资额300-500万美元—5年优惠期;投资额500—1000万美元—7年优惠期,投 资1000万美元以上—10年优惠期,10年后仍将享受5年利润税和小企业统 一税税率减半优惠。2012年出台的吸引外资新举措规定,新建外资企业, 如外商现金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情况下,有权 在10年内沿用其完成国家注册时实行的法人利润税、增值税(商品、工程、 服务流通环节)、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税、统一社会缴费、统一税、共 和国道路基金和教育及医疗机构改造、大修和装备基金强制缴费缴纳标准 和规定;如投资项目总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50%, 生产场地外部必需的工程和通信网络由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预算资金和其 它内部融资渠道出资建设。

(三)地区鼓励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给予在偏远地区投资设厂的外资企业3年、5年和7年不 等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