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税收与投资优惠政策

一、哈萨克斯坦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和按其规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缴纳税收法规未规定的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纳税 及其他应缴财政款的制定、征收、变更或注销均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实行。当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文件不一致时,以税收法规为准。除税收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将调节税收关系的法规列入哈萨克斯坦非税收立 法。当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际条约为准。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该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 年6月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最新《税法》于2017年12月25日由纳扎 尔巴耶夫总统签署通过,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税法》规定了一些税 收和其它环节的预算支付及相关政策,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适度调整,减 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 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运输工具税、财产税、法人不动产税和其他税费。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对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进行 计算;根据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计算纳税基数、税率、税款以及其 他缴纳财政款项的数额;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编制税务报表并将其递 交给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缴纳已计算、加算税款和其 他缴纳财政款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缴纳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应 当按照税法典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

【违反税法的处罚】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 察。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了根据实际欠缴税款数额进行处罚程序。对违规 一方的处罚数额要高于实际应追缴税款的数额。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 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 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 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 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 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以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扣除《税法》规定的收入额和支出额,以及扣除按《税法》规定程序结转的亏损得到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如果未另行规定,按照20%的税率对其征税。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 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以前的摊销时间为3 年)。

【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出口业务。。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外的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

【社会税】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9.5%的税率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11%的税率计算。采用特别税制以外的个体企业主以及个体公证员、个体法院执行员、律师为自己计算的社会税是国家税法 规定、截止到缴款日仍然有效的月核算基数的2倍,为每一名员工缴纳的 数额为月核算基数的1倍。雇用丧失了听力、语言能力、视力和支撑运动 器官受损的残疾人的企业计算社会税的税率是4.5%。

【消费税】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烟草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消费 税税率根据实物计量单位的绝对值确定。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应按照 酒类产品中纯酒精体积比(百分数)确定。各种酒精和酿酒原料的消费税 税率,按照酒精和酿酒原料的后续使用目的而有所区别。

【土地税】所有拥有地权和土地长期使用权、或初期无偿临时使用土 地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均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农业用地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草原最低品质地(1级)每公顷0.48坚戈,土地品质越高, 税费越高,100级地193坚戈,高于100级地为202.65坚戈;荒漠1级地每 公顷0.48坚戈,100级48.25坚戈,高于100级地为50.18坚戈。农业用地提 供给自然人建房、开设家庭作坊、园林种植等,不足0.5公顷时,每0.01 公顷20坚戈,超过0.5公顷的部分,每0.01公顷100坚戈。居民住宅用地税 率各城镇不一,阿拉木图每平米28.95坚戈,阿斯塔纳19.30坚戈,镇每平 米0.96坚戈,村每平米0.48坚戈。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0级(最 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比例递增,100级5693.5坚戈,100级以上5790 坚戈。

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 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 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法人自行计算土地税税额,并在每年不晚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1月20日缴纳税费。自然人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计算,自然人每年不 晚于10月1日缴纳土地税。

【财产税】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 的平均价值缴纳。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 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 财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税基乘以1.5%的税率。

【法人不动产税】2%。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税法》中包含说明针对矿产开发企 业征税的独立章节。其中,根据《税法》第42章,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 框架下利用地下资源时,后者要支付所有的《税法》中所规定的税和其它 的强制费用缴纳。矿产开发单位的特殊支出和纳税包括如下:(1)矿产 开发单位专门支出和税收;(2)矿产资源开采税;(3)超额利润税。

 

二、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一)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 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明确规定:取消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 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税收问题上,无“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之 分,所有投资者均仅享受一条税收特惠:允许投资者在三年内均等地、或 是一次性地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投资者当初投入到生产用房产、机械设备 上的资金。从“产出”中抵补了相当于投资者“付出”的部分之后,一切都要按章纳税。旧法中规定的“10年免企业所得税、5年免财产税和土地 税”等税收优惠,在《税法》中均被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已成为历史。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 根据2003年1月8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1)投资 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 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 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 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 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 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 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 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鼓励投资,2014年6月,哈总统签署法令,对哈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给予一系列税收 优惠政策,详见3.4.2。

2016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特惠关税 的条件和程序的章程。该文件旨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帮 助,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需缴纳进口关 税的四分之一,对部分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免税进口。该章程同时规 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分类标准以及使用特惠税率的商品类别和使用税率的必要条件。

(二)行业鼓励政策 

2015年至2019年,哈萨克斯坦实施第二个5年《工业发展国家纲要》, 其最终目标是提高本国工业制造业的竞争力,推动实现哈经济结构多元 化,保障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规划指出,2015-2019年,哈将重点发展16个制造行业,14个为实体加工业(黑色冶金业、有色冶金业、炼油、石 化、食品、农药、工业化学品、交通工具及配件和发动机制造业、电气、 农业机械制造业、铁路设备制造业、采矿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石油炼化开 采机械设备制造业、建材),其它为创新和航天工业两个行业。对这些领 域,哈政府批准了优先发展的项目,对这些项目投资可以获得一系列投资 优惠。

【投资优惠的类别和给予的对象】只有对列入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 名录中的项目进行投资才能获得优惠。所有的优惠仅给予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的法人,即如外资企业要获得优惠,必须在哈境内注册法人。

1. 对列入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包括实施优先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所有法人都可获得免缴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优惠。

(1)免缴关税。

实施上述投资项目的法人进口的技术设备、成套设备和技术设备备件 以及原料和(或)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如果投资项目符合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优先活动,根据哈 法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同,其进口的技术设备的备件以及原材料最 多可免征5年关税。

(2)国家实物赠予。

对实施上述投资项目的法人,哈萨克斯坦给予其临时无偿使用属于哈 国家的财产或者临时无偿使用土地,随后这些财产将无偿赠予给法人或无 偿使用土地者。

2. 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新成立的法人,如其投资额超过200万倍的 月核算基数,还可享受税收优惠(免缴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 投资补贴、使用外籍劳务不受配额限制、保持税收和移民政策稳定、“一 站式”服务等优惠和便利措施。(下列条款中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从2014 年6月23日起生效)

优先投资项目指的是,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按照哈政府批 准的优先活动目录实施投资的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 数(约2018万美元,由于月核算基数每年均调整,汇率也在波动,折合成 的美元数每年也会相应改变)。月核算基数由哈预算法规定,一年一确定。2016年哈萨克斯坦月核算基数为2121坚戈(哈一个月核算基数约折合6.36美元)。 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是指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法人:法人的国 家登记注册不应早于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申请之日前的20个月;法人应从事 列入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这些活动种类是为实施优先投资项目专门确 定的);仅在一个投资合同框架下实施优先投资项目(即一个法人只能实 施一个优先项目,如实施另一个优先项目,应重新注册法人)。

(1)税收优惠。一是免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的所得税为20%)。自签署 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从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即总计11年)。企业折旧提成也将享受相应的优惠。 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二是 免缴土地税。目前,根据土地的品质来确定工业用地的税率:0级(最低 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此比例递增,100级每公顷5693.5坚戈,100级 以上每公顷5790坚戈。企业免缴实施投资项目所需地块的土地税,自签署 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自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即总计11年)。免缴土地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 规定,所使用的土地税税率为零。但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如用于出租或用于其他用途,则不享受此优惠。三是免缴财产税(之 前的财产税为1.5%)。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对实施优先投 资项目的法人在哈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设施,免征财产税。此规定适用于 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财会报告法的要求记入企业的 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应在作为投资合同附件的工作方案中明确予以规定。 免缴财产税的前提是,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免缴财 产税。自首批资产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当月1日起生效,从首批资产计入 企业固定资产的下一年起连续8年内免征财产税。将课税对象转交他人使 用、委托管理或租赁的,不予免征财产税。

(2)投资补贴(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对投资者建筑安装工作和采购设备(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的实际 花费给予30%的补贴,实际花费不得超过哈国家鉴定结论确认的花费总 额。投资补贴的发放时间表和年发放额度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投 资规模和优先投资项目的利润率,在发放补贴期间按年度均等发放投资补 贴。项目投产3年后开始发放补贴,在投资合同效力终止前发放完毕。在 项目根据投资合同的规定完全投入运营,投资者开始满负荷生产的条件 下,根据当年的情况开始发放投资补贴。如投资者未能按照工作计划中的 规定实现满负荷生产年度指标,则发放补贴的数额按照其完成工作指标的 百分比发放。

 (3)使用外籍劳务不受配额限制。

如果哈法人签署了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这些法人以及被这 些法人邀请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是为这些法人在设计、 城市建设和建筑活动(包括勘察和设计活动、工程技术服务)领域提供服 务的企业,使用外籍劳务可不受配额限制和不需申领使用外籍劳务许可。 但前提条件是,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中应明确确定使用外籍劳 务的数量和所需专业。外籍劳务应是企业负责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或 者高级技工。

(4)税收、移民政策的稳定性(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如在签订投资合同后哈税法和使用外国劳务的规定发生变化,哈将保 障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享受政策的稳定性。如哈税法规定的税率今 后上调,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仍实行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税率(但增 值税和消费税除外)。

(5)哈萨克斯坦自然垄断主体提供服务的最高价格,对实施优先投资项 目的法人至少5年保持不变。哈萨克斯坦自然垄断主体提供的服务价格如 电价、水价、燃气价格最高定价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至少5年保持 不变。

(6)享受“单一窗口”服务。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许可所需的手续,尽量减少其与办理投资许可手续的各有 关部委的直接接触,缩短办证时间,提高效率,哈投资和发展部投资委员 会实施“单一窗口” 服务模式,专门设立办理投资有关手续的办事大厅, 由哈各有关部委联合办公。

3. 促进投资的其他措施。

(1)根据投资者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授权机关签订的投资合同,哈萨克斯 坦国家授权机关保证协助哈萨克斯坦有关企业采购投资者生产的产品。

(2)设立“投资监察员”。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哈政府任命“投资监察员”。 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投资者关于在哈开展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的申诉,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包括与哈国家机关进行协调;对投资者在法庭 外和解、进入司法程序前解决出现的问题给予协助;制定并向哈政府提交 完善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获得投资优惠的条件】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1. 获得投资优惠的法人应是在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申请之前就已新 成立的哈萨克斯坦法人,投资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哈萨 克斯坦预算法规定的准国家领域的主体、哈萨克斯坦税法和哈萨克斯坦教 育法规定的独立教育组织和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 在哈经济特区内开展活动的法人,不能获得投资优惠。

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同时还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新成立的法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签署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应 明确规定实施优先投资项目和给予的税收优惠,优先投资项目必须由新设 立的法人来实施。

(2)投资经营活动应完全符合优先投资经营活动名录。名录不包括下列 经营活动:博彩业领域的活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活动;生产应 征收消费税商品的活动,但生产、组装(装配)哈萨克斯坦税法第279条 第1款第6项规定的,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主要是载客10人及以上且发动 机功率超过3升的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超过3升的轿车等)除外。

(3)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所得收入应不低于其年度总收入的90%。

2. 国家和(或)准国家领域的主体,不应是递交获得优先投资项 目投资优惠申请的哈萨克斯坦法人的创立者和(或)参与者(股东)。

3. 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不得将预算资金作为融资来源或者融资 担保。

4. 不得在租让合同框架下开展投资活动。(5)哈政府负责审核每个优先投资项目,做出给予投资补贴的决定。 【获得投资优惠的程序】(1)为了获得投资优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哈被授权机关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的申请、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法律规定要求 的文件,主要是:

(1)法人国家注册登记证书。 

(2)法人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法人章程复印件。 

(3)按照被授权机关的要求编制的投资项目计划。

(4)由法人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的、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

清单的、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购买固定资产、原料和(或)材料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5)递交申请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所要求给予国家实物赠予数额 的证明,确认预先商定提供实物赠予的协议。

(6)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关于法人无纳税债务和无欠缴的强制退休金等的证明。

2. 根据被授权机关与实施投资项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签署的投资合同给予投资优惠。

【补偿措施】如优先投资项目合同应哈法人的要求提前终止或者被撤销,法人应全额补交相应的税款。

如投资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投资合同的义务,被授权机关将致函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必须提交其有能力继续实施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投资合同进行修改。如在收到信函的3个月内,投资者未提交相关 文件,则被授权机关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投资合同,并通知投资者。投资合同效力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后终止。如提前终止投资合同的效力,不再保障法人享受哈萨克斯坦法规的稳定性,对其不再实行税收优惠。

如哈法人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被撤销,法人必须全额补交根据投资合同所享受的投资优惠、未缴纳的关税和土地税、企业 所得税、财产税等。

(三)地区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向首都阿斯塔纳、曼格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 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 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投资。哈地方各州(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 济特区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等法律规定,暂无超出上述法律的优 惠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