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用人单位调换外国员工工作岗位未通知移民局不能机械地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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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外国员工,是指持工作许可(патент)在俄罗斯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人,根据俄罗斯各联邦区的不同规定,部分该类工作许可(патент)上并不标注职务或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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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外国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证后,因需调整外国员工工作岗位,但未向当地移民局作通知,该行事是否违反俄罗斯移民法相关规定?是否应予以行政处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近期在官网上公布了相关案件(原文链接:http://doc.ksrf.ru/decision/KSRFDecision452276.pdf)裁判结果,认为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该行为进行定性,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案情概要:

2017年4月21日,个体工商户A雇佣塔吉克斯坦公民B作司机,并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通知了移民局、办理了工作许可手续。2019年2月,移民局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从2019年1月起,B在A处的工作已调整为销售岗,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司机岗位不符,且A与B之间并未订立书面的销售岗劳动合同,也未向移民局备案。


俄罗斯各级法院裁判观点:

俄罗斯法院认为,依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A与B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B实际上从事了销售岗的劳动行为,因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鉴于以上认定内容,A应依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3条第8款规定,向当地移民局通知其与外国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中,A并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俄罗斯移民管理规定,应依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15条第3款予以行政处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观点: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否定了上述裁判观点。宪法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国员工工作岗位调整引起的劳动合同条款变化情况下,用人单位A是否应向移民局通知?A未作通知的,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宪法法院认为,对用人单位A行为的认定,既应遵循俄罗斯劳动法的一般规定,也要考虑到俄罗斯对外国用工管理的特殊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外国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遵循《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67条第2款,意在保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用于判定劳动关系的确立,而不适用于工作岗位调整的情形。对于工作岗位调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一般规定是,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法律并未对外国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其他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A与B之间合意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而非订立新劳动合同。《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3条第8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的通知义务,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因而,个体工商户A变更劳动合同未向移民局备案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风险特别提示:

宪法法院的观点表明,对于外国人劳动问题,既要遵循俄罗斯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俄罗斯对外国用工管理的特殊规定。依照《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3条第4.2款、第5款和第13.3条第16款的相关规定,外国员工应在其工作许可注明的职务、地点、有效期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由于本案中所涉外国员工为塔吉克斯坦公民,其所持有的工作许可(патент)上并未标注职务或职业,因而,从司机岗到销售岗的工作调整并不会导致其实际从事的劳动行为与工作许可登记的职务不一致。但对于中国务工人员来说,所持工作许可(разрешение на работу)上标注了明确的职务信息,因而,仍应在工作许可范围内合法从业,可参见文章:《俄罗斯投资法律:外国人如何在俄罗斯合法就业》。




作者:霍晓倩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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