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案例 | 挂羊头卖狗肉—俄罗斯公司用假地址雇中国人冒充专家种蔬菜
近年来,随着赴俄罗斯务工、求学或者进行商务交流的中国公民人数日益增长,违反俄罗斯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出现得也越来越频繁。前几日我们整理了一起中国人“黑”在俄罗斯,连累邀请方受处罚的案例(请点击阅读 中俄案例(111) | 躺着也中枪?邀请方因中国员工“黑”在俄罗斯受处罚)。这样的案件在俄罗斯屡见不鲜。此次我们整理了一起有关中国籍在俄务工人员的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被撤销的案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一些借鉴和启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日,伊尔库茨克州内务部移民局在伊尔库茨克边疆区乌斯季库达发现了四名在当地务工的中国人。调查后得知,四名中国工人受雇于一家位于布里亚特共和国名为贝加尔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贝加尔公司),他们同贝加尔公司签有高级专家劳动合同,持有贝加尔公司为他们办理的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并被派到这里的大棚种植蔬菜,贝加尔公司每月支付给他们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伊尔库茨克州内务部移民局将此事通知了布里亚特共和国内务部移民局。2019年3月18日,布里亚特共和国内务部移民局决定对贝加尔公司进行检查,以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经调查发现,贝加尔公司登记于2018年6月22日,注册地点为布里亚特共和国库鲁姆坎边疆区库鲁姆坎市共青团大街34号。2018至2019年间,贝加尔公司向内务部提交了聘请外国高级专家的申请,取得了38个高级专家工作许可。在许可申请书中,贝加尔公司填写的法定地址是布里亚特共和国库鲁姆坎边疆区库鲁姆坎市共青团大街34号,实际地址是布里亚特共和国乌兰乌德市南姆日洛娃大街6号。
3月25日,调查人员对贝加尔公司的实际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是并未找到贝加尔公司。3月26日,调查人员对贝加尔公司法定地址进行了检查,也未找到该公司。随后调查人员走访了附近的居民和相关人员,从其它机关调取了相关登记资料,确定贝加尔公司提供的两个地址都是虚假地址。
2019年4月18日,内务部决定撤销颁发给贝加尔公司的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贝加尔公司不接受该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布里亚特共和国内务部做出的关于撤销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的行政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贝加尔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贝加尔公司在工作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的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不真实。该事实由贝加尔公司提交的工作许可申请书以及证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地位法》第18条第9.7款规定,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外国人工作许可: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服务)采购方向内务部或下属联邦机构提交虚假的文件或者提供明显虚假的用人单位信息或者外国公民的信息;
(2)用人单位向颁发外国公民工作许可的联邦内务部或下属机构提交撤销工作许可的申请。
贝加尔公司提供虚假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的事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布里亚特共和国移民局撤销颁发的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
2.调查结果证明,贝加尔公司并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结算中国员工的工资。
2003年12月10日第173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货币条件与监督法》第14条第2款列举了一些可以不经过银行账户进行货币支付的情形,但是贝加尔公司作为居民企业,使用现金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贝加尔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货币条件与监督法》的规定。
3.贝加尔公司未全额向中国员工支付工资。
根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地位法》第13.2条的规定,高级专家是拥有工作经验、技能和一定成绩的专业人士,在俄罗斯境内工作的工资不得低于每月167000卢布,用人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移民局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经调查,贝加尔公司实际向中国员工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工资数额,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为布里亚特共和国内务部撤销中国员工工作许可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法律依据
外国高级专家工作许可是俄罗斯政府颁发给具有特定资格人士的一种特殊工作许可,获得这类工作许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程序提交规定的资料才能申请办理。针对外国高级专家工作签证申请与撤销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法律规定:
1. 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地位法》第13.2条第6款规定,向外籍高级专家颁发工作许可、办理工作邀请函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雇佣外籍高级专家的申请;
(2)劳动合同;
(3)承诺遵守移民法的保证函。
2. 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地位法》第13.2条规定,高级专家是拥有工作经验、技能和一定成绩的专业人士,在俄罗斯境内工作的工资不得低于每月167000卢布。用人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移民局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3. 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地位法》第18条第9.7款的规定,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外国人工作许可: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服务)采购方向内务部或下属联邦机构提交虚假文件或者提供明显虚假的用人单位信息或者外国公民信息的;
(2)用人单位向颁发外国公民工作许可的联邦内务部或下属机构提交撤销工作许可申请的。
作者:陈芃屹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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