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院判决中国企业对其投资的俄罗斯子公司债务在2亿卢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一般倾向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通过控股来减少母公司的投资风险是投资领域通行的做法。但是,这样做也有副作用,因为这种方式也可能带来另外一方面的法律风险。比如,在俄罗斯的法律环境之下,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的要求,控股股东需要注意,在俄罗斯公司破产时控股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新的《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破产并且没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时,控股股东要对破产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控股股东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责任,即对控股股东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一家来自中国安徽合肥的国企,在俄罗斯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子公司),独资控股。后来,俄罗斯子公司破产时,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认为股东有转移资产的行为,要求认定子公司转移不动产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无效,应该予以撤销,得到了俄罗斯法院的支持(以下简称交易无效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中国企业没有参与诉讼。之后,俄罗斯子公司破产管理人乘胜追击,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中国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应当对俄罗斯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连带责任案件),因为中国企业利用股东地位实施了上述交易,属于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导致子公司破产,依照俄罗斯破产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企业不服提起三审上诉,理由是没有参加交易无效案件的审理,这个案件的裁决对中国企业没有既判力。但是,三审法院指出,不论交易无效案件是否有既判力,相关裁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中国企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推翻交易无效案件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和破产管理人在连带责任案件中的主张,所以,三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一审法院驳回了破产管理人的主张,但破产管理人二审胜诉),认定有理由要求中国企业在2亿(200 154 588,80)卢布的范围内对俄罗斯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周广俊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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