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8-2019)》发布
人民政协网11月5日电(记者 杜军玲)5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8-2019)》中英文版正式发布。《报告》首次总结涉“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商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和特色、当事人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案件的经验与启示,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今年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第六年。据有关数据,2013—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进出口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4%。“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带动大量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同时也伴有人员、物资、技术、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为中国商事主体提供丰富的合作发展机会。但风险与机遇相伴,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引发争议的风险。在出现争议时,作为商事主体可能面临不熟悉东道国法律体系、仲裁裁决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败诉可能对当事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仲裁裁决执行遭遇困难等多方面的风险。《报告》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争议的分析,为中国当事人处理涉“一带一路”争议提出了三条风险防范建议。
首先,应重视争议解决机制的预先设计。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投资人在项目早期准备阶段就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投资人、项目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国有公司等主题所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做出合理、有前瞻性的安排。《报告》认为,在实际设计争议解决机制时,仲裁作为高效、专业、中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成为诸多商事主体的选择。
其次,应重视仲裁条款的拟定。比如,谨慎设置仲裁前置条件。《报告》建议,中国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起草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条件约束;重视约定仲裁地。要考虑仲裁地的中立程度、法律体制和国内仲裁法是否完善、公平,执行仲裁裁决记录是否良好等;慎重选择仲裁机构。《报告》建议,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机构管理案件的效率、机构仲裁规则的设计、仲裁费用、年度结案率、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状况等,都需要慎重考察。以贸仲委为代表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吸引力,以及深厚的发展潜力。
第三,应关注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截至今年9月底,《纽约公约》成员已经增至161个。在与我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6个国家或地区中,未加入《纽约公约》的仅有48个。78个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地的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这78个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国家或地区被承认与执行。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节机构。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正式写入改规则。《报告》认为,这些努力,都反映出我国在推动涉“一带一路”国家纠纷解决中,不断推进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的趋势。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