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案例:实际地址?登记地址?如何界定法律文书的送达


俄罗斯某公司诉某股份公司支付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一案(案件编号:A40-238644/2018),一审法院向被告登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但因被告实际并不在登记地址办公,所以未收到相关法律诉讼文书和一审判决书,也未能进行一审答辩,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被告向上级法院申请恢复上诉时效,法院均驳回被告申请,主要理由如下:

1. 法人的登记地址是法人地址,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款)。

2. 法人登记地址是法人地址,法人对向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件自行承担风险。法人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的,通知送达登记地址即视为已向法人送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五十四条第三款)。

3. 邮政机构向法院作出送达地址查无此人的通知,并随附证明,证实法律文书因此未能送达的,视为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作出了适当通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

 

被告不服上述法院裁判,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案件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在再审申请中主张如下:

1.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金额不合理,比合同约定租金比率高38倍。

2. 原被告之间来往信函皆是通过被告实际地址进行,可见,原告已明知被告的实际地址。

3. 原被告双方此前曾就争议合同项下往年租金进行过诉讼,当时法院文件及判决均是按照被告实际地址送达。

 

经济案件审判委员会认为,案卷材料中,一审法院向原审被告登记地址邮寄过法律文书,但邮政机构退件上仅标注了未送达,并未注明未送达原因,不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应视为法院已向当事人作出适当通知。由此,裁判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由此可见,登记地址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登记地址会被法院、政府机关等默认为是公司的送达地址,因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引起的风险均由公司自行承担,建议赴俄投资设立公司的中国企业尽量不要使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作者:霍晓倩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电话:010-88459919

电邮:xindalilawfirm@126.com

网站:www.xinda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