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案例:诉前索赔程序对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俄罗斯航天集团公司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起诉,诉请判令精密仪表体系公司支付双方合同项下违约金。精密仪表体系公司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案件编号:А40-43937/2017  )。


据悉,俄罗斯航天集团公司在向精密仪表体系公司发出索赔后,没有得到回复,最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启动诉前索赔程序属于法定义务,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因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依据作出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却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2条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前索赔程序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本案诉讼时效在诉前索赔程序期间中止,中止期为6个月,所以诉讼时效未过期。三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随后,案件再次上诉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案件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不同意三审级法院的观点。


审判委员会认为,诉前索赔程序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6个月。对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2条的适用,应注意,当双方诉前争议解决期限不存在法定或约定期限的情况下,才按6个月计算中止期。本案中诉前索赔程序的期限应首先依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30天。所以,本案中诉前索赔程序启动后的30天为诉讼时效中止期间。


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