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库茨克地区环保检察院再出“辣手” 申请仲裁法院对贝加尔湖瓶装水项目用地予以保全并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据塔斯社4月1日报道,伊尔库斯克州仲裁法院正式决定禁止中国企业投资的"АкваСиб"公司在贝加尔湖畔兴建的水厂继续施工,在此期间水厂租用的土地不得处置、转让给第三方。几乎同时,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地区的法院也已经一审判决该公司取得的建设许可证非法。


据仲裁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贝加尔跨地区环保检察院起诉了"АкваСиб"公司和相关地方机构,要求法院解除该公司与当地市政府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对争议土地采取保全措施。伊尔库茨克州仲裁法院分别于3月26日、27日作出裁定,受理伊尔库茨克地区环保检察院状告"АкваСиб"公司一案,并对争议土地采取保全措施,此后"АкваСиб"公司不得在争议土地上继续施工建设,也不得处置、转让给第三人。


据悉,伊尔库茨克地区环保检察院认为,"АкваСиб"公司与当地市政府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9.6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合同,法院应当予以解除,并由被告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9.6条第2款规定:

在以下3种情况下,法人可以不经过招(投)标租方式赁国家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

1)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命令,批准将土地出租给法人;

2)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命令,批准将土地出租给法人,用于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将上述大型社会文化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3)俄罗斯联邦主体颁布命令,批准将土地出租给法人,用于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按照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将上述领域的大型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如果"АкваСиб"公司取得的土地租赁权不符合上述条件,仲裁法院最终很可能会判令解除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国投资者的一切努力将化为泡影!这就是俄罗斯检察院的“辣着”,绝对是釜底抽薪!可以说,俄罗斯的“各路”护法机关几乎在同一时间向这家公司发起了进攻!

 

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俄罗斯联邦诉讼法典》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具备以下理由之一的,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采取保全措施,即:1)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导致法院判决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2)防止当事人的利益继续遭受侵害。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颁布的第55号令《关于仲裁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述理由之一的,法院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过调查和评估,确认了保全申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决定对争议土地采取保全措施。


据了解,"АкваСиб"公司的股东有两家,其中一家中国的大庆贝加尔湖水业有限公司,拥有99%的股权;另外一位股东是俄罗斯公民Мульчак Ольга Сергеевна,只拥有1%的股权。律师表示,"АкваСиб"已经办理了与生产有关的所有手续。工厂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5亿卢布,预计每年产水1.9亿升。一期工程计划在2019年第完工,到2021年实现全部产能。届时,公司80%的产品将出口到中国、韩国、蒙古等国家。


必须要说的是,大庆贝加尔湖水业有限公司投资的"АкваСиб"公司是经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日期是2018年9月11日。


作者:陈芃屹

来源:北京市信达律师事务所


附:伊尔库斯克州仲裁法院对瓶装水项目用地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