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 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TIAC)的总统令

 

关于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

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TIAC)的总统令


为在我国建立最为有利的投资环境,正推行一系列综合措施以实现经济自由化,为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同时加强国际经济联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推行经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机制,对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商事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改善商业环境、提高国家的投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有效保护商事主体(主要是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吸引力的制度性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乌兹别克斯坦还没有调整国际仲裁活动的法律规范基础,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商事主体被迫申请境外国际仲裁法院解决纠纷,导致成本的增加。

第二,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机构法》在内的现行法律限制当事人,不能像国际仲裁领域标准所允许的审理投资纠纷、聘请外国仲裁员和适用外国法律。

第三,乌兹别克斯坦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机制来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对外国投资者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信任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会降低我国的投资吸引力。

第四,没有为国际仲裁领域的国内仲裁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安排培养和提高其仲裁工作能力的培训进修活动。

 

为了形成现代化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机制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纠纷,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投资者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为了完成《2017-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五大优先发展方向战略行动》所确定的任务:


一、同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及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TIAC)”(以下简称“中心”)的提议,其性质为非盈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确定其基本任务如下:

1. “中心”解决位于不同国家的商业组织(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间产生的涉及投资、知识产权和区块链技术的合同法律关系争议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2.通过国际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发展和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3. 同主要的国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解决国际仲裁纠纷的经验,吸引外国仲裁员在“中心”参与争议仲裁。

4. 采取措施提高专业人员在国际仲裁和非诉讼争端解决领域的业务水平,同时组织对该领域进行研究。

5. 为国内外经济主体(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预防发生涉及投资争议(包括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的咨询服务。


二、规定:

“中心”仲裁员可由乌兹别克斯坦专家或引进的合格的外国籍仲裁员担任;

经双方同意,“中心”仲裁员可在解决纠纷时适用其他法律,包括其他国家的法律;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中心”的仲裁裁决应当参照仲裁机构执行裁决的法律规定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执行;

“中心”的通信和文书的语言为乌兹别克语、俄语和英语;

法院应在按其权限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协助“中心”获取、收集证据,采取仲裁裁决保全措施;

“中心”仲裁员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的,免缴其行使仲裁职能所得仲裁费的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心”仲裁员的外国公民和参与国际仲裁争议解决的专家不需要办理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劳动许可证;

国际仲裁法庭接受仲裁申请,进行审理和其他程序性活动可以使用现代化信息通讯技术手段在线进行,无需仲裁员和当事人在场;

在“中心”参与国际仲裁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管辖法院审查仲裁裁决,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中心”审理的裁决争议问题时无需具备律师职业资格;

“中心”有权依法按调解程序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用于支付与“中心”仲裁争议活动有关的法人资本免征增值税;

“中心”可以拥有带商业银行账户(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名称的公文用纸和圆形印章。


三、获悉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乌办事处表达有兴趣对“中心”的活动提供支持与协助的意愿。


四、明确:

由主要的国内外仲裁专家和国际承认的仲裁员组成“中心”下设的监察委员会,以协助“中心”采用国际标准进行仲裁;

“中心”的领导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主席任命。按照规定,候选人应当具有在外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工作经验。

 

五、按照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应确保:

在两周内组建“中心”监察委员会;

在一个月内制定并批准“中心”规则、组织结构、仲裁员名单,有在外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工作经验并经监察委员会批准的人享有优先权;

在一个月内完成引进优秀国际专家的工作,根据本命令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要求,同引进的优秀国际专家一道,制定《国际商事仲裁法》草案,并将其提交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行政当局。


六、应“中心”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应当确保为“中心”仲裁员、监察委员会成员、专家、各方代表、其他外国专家、为完成“中心”任务而引进的人才办理入境签证,免收领事及其他费用。


七、应“中心”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参照相关规定确保为“中心”仲裁员、监察委员会成员、专家、各方代表、其他外国专家、为完成“中心”任务而引进的人才办理延签,并根据临时居住地签发和延长临时居住手续。


八、外交部确保将地址为:塔什干市伊斯兰卡里莫夫街11号的大楼无偿移交给“中心”,以便容纳“中心”办公。


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信息技术和通讯发展部参照相关规定为“中心”提供必要的网络服务,使其以优惠价格连接到高速的互联网。


十、建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协助“中心”,为其配备必要的家具、器材、计算机和办公设备,为仲裁活动(包括在线活动)安装设施。


十一、在2021年10月1日前对“中心”按照以规定程序编制的清单进口自用的计算机设备、软件、教学和科研文献、设备以及材料和技术资源等乌兹别克斯坦不能生产的物品免征关税(清关费除外)。


十二、工商会与有关部委和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基于本总统令向内阁提出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提案,其中包括对仲裁申请程序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修:改和补充。


十三、委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卜杜拉·阿里波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主任尼佐米德季诺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总统副顾问马夫莫洛夫对本总统令的执行进行监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

塔什干市,2018年11月5日


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作者:邱玺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