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圆桌讨论会全纪录(上篇)
【小编按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第六巡回法庭以及来自WTO上诉机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法官以及来自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刚刚十几天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制度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 此次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后的首次学术会议。鉴于会议受到了各方面比较广泛的关注,应不少学者和同学的要求和建议,这里发布此次圆桌讨论会的全程记录,供感兴趣的同仁同学们分享交流。由于公众号字数所限,会议记录将分成上下两篇进行发布,此为上篇。 鉴于全文较长,时间比较仓促,校对不周错漏讹误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得到批评指正为盼!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圆桌讨论会
单文华(主持人: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兼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副院长、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员):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来到古城西安,来到交通大学参加2018年“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学术论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这次讨论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大力支持下,由我学校主办,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具体承办的一次学术研讨会。
据张勇健庭长介绍这是国际商事法庭挂牌成立以来首次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所以它也是具有一定历史性意义的一次会议。能够有机会承担这样一次盛会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同时我感觉对大家也充满歉意---这个会议定下来大概在10天以前,在10天的时间把这么多顶级的专家和重要的领导召集在这里,我一开始感觉这个事情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使命”。但是今天在这里看到大家济济一堂,我感到充满了歉意,但更多的是充满了敬意和感激,请大家接受我的敬意和谢意!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参会的主要领导和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张勇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张明先生;世界贸易组织前大法官张月姣女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院长、新加坡律师协会前主席黄锡义先生;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董劲威先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先生;西安交通大学校长王树国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席光教授。
到会的其他嘉宾也都是业界翘楚,大家的名字都是耳熟能详。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做介绍了,因为我知道大家都迫不及待的想听到下面的精彩演讲和报告。开幕式的议程包括两个致辞加一个主旨报告。下面我们有请会议的东道主代表,我们尊敬的王树国校长给大家致辞,大家欢迎!
王树国(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略】
单文华:
谢谢王校长精彩而热情的致辞!王校长上午主持会议直到12点半,所以都没来得及好好吃饭---非常感谢!下一位致辞的嘉宾和领导是西安市副市长董劲威先生,大家欢迎!
董劲威(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尊敬的王校长、尊敬的张勇健庭长、张明庭长、富文院长,各位老师、专家,大家下午好!
说实话我代表西安市政府来致辞有一点诚惶诚恐。刚才王校长在会谈室里边说了一番话我深有感触。
第一,西安是一个有文化底蕴的城市。这一点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能理解。我们西安市是有3100年的建城史,1400年的建都史。公元628年第一次把当时的长安设为建设首都而建立的,而今年正好是2018年。
第二,西安是一个发展的城市。刚才王校长对于交大创新港的介绍提到其面积是20个平方公里。20个平方公里,不是20亩地。我们西安市来支持我们西安市的第一院校西安交通大学来打造一个十平方公里的一个中心花园:地铁、交通、科技、通讯,方方面面。从一个学校的发展也可以体现我们西安是一个发展的城市。特别是这两年西安市委市政府新的班子成立以来,带领我们这一支“店小二”的团队为全社会来服务,努力带动这座城市的快速发展。
第三,我们这个城市的发展从我本人来说,是个很有压力和动力的感觉。刚才席光校长在表扬我们这个团队,说我们在催着学校办事。我是6月19日和7月9日两次跟我们单文华院长就我们在法治创新和法律服务方面进行探讨。刚才单院长讲是十天之内搞这个活动,这就是因为国家、社会,包括在座的各位对于我们政府的这个团队提供了更大的动力。我们为了把西安建设的更好,所以感觉有动力。
第四,我们更有信心。刚才王树国校长讲来了四个年头,从东北到西安来。我相信对王校长刚才那一番话,在座的,就像是刚才张勇健庭长讲的,对王校长是充分的认可。所以说我们整个团队有信心为大家服务好,为西安市的发展更好奠定基础。这是在发言之前我想说的几句话、几个意思,也算是对我们西安市的一个推介。
今天下午是西安交通大学来举办这个论坛,应该讲这是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以来第一次以官方组织的论坛形式来探讨商事法庭怎么运作,怎么建设,怎么发展的第一个高端会议。在前期特别是单院长向我们市政府来汇报关于配套建设“中央法务区”这个建议以后,上官市长给予了高度重视。在6月19日我和单院长这个团队进一步交谈以后,我又把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做了全面的汇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永康同志给予了肯定。市长、市委副书记上官吉庆同志专门指示我要全力跟进这项工作,并做好配合和支持。7月9日,和单文华院长这个团队交换完意见以后,星期二我们专门带了一个团队到深圳学习关于法治建设,特别是商事法庭配套环境这一方面的经验。星期三晚上回来,昨天又和单院长进行沟通。今天这个会议应该讲时间很短,但是能把那么多的顶尖的人士,精英中的精英,能把这么多人集中在一起,单院长这个团队说实话让我很钦佩。
对于“一带一路”的建设,应该讲最高法院把六巡放在西安,第二商事法庭也放在西安,西安市委市政府感到深受鼓舞,也高度重视。特别是第二商事法庭建立以后我们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永康同志专门在市委常委扩大会上对这项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我们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刚才我也跟张明庭长做了表态,我说我这个名片就是“五星级店小二”,我们没有任何要求,就是希望两个法庭给我们的工作给予一个满意评价就可以。我们店小二就是服务员,就是关心怎么把工作做好。有一个城市因为引入了商事法庭,GDP增加了两个点。我觉得对我们西安市来说,我们需要GDP的增长,但是我们更需要把这一个法治的大环境营造好,这是一个根本。立足当前,我们怎么打造法治的营商环境,这是我们根本的一个东西。
我在此也表个态,我们的这个团队会和单文华教授团队紧密合作,我们会尽快地启动相关的具体工作。也希望大家来监督,最后祝这次论坛开的成功、圆满,也请大家,特别是外地来的客人到西安来多走一走、多看一看。如果是陕西的西安籍在外地工作的人,在西安多走一走、看一看也会有新的感受。从城市的建设管理到市民的素质等方方面面,这都是一个发展的城市,这是一个灵动的城市,这是一个有活力的城市。 谢谢大家!
单文华:
谢谢董市长!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边来交大三次,都是市长亲自上门。这种现象我想在西部罕见,可能在东南沿海也不是很多吧。我们非常感谢他。下一位发言的是张勇健庭长,他是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设计者之一。我们现在请他做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权威解读。
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尊敬的树国校长、劲威副市长,各位专家、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感谢主办方西安交通大学的邀请,感谢文华院长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的精心组织和准备。
很荣幸来到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西安参加“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学术论坛。长期以来,西安交通大学充分发挥我国西部高等教育排头兵的优势,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致力于研究有关丝绸之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国际法律问题,2008年更名为“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更加明确了以推动丝绸之路法治建设为己任的研究目标;2015年1月协同外交部、商务部、中国社科院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首次提出“丝绸之路学术带”的学术概念。近年来,协同创新中心以建成世界一流智库为目标,以创新研究为主体,以高端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双翼,致力于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层面合作与创新研究,在创新研究、精英培养、决策咨询、专业服务、争端解决多方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学术和教育支持。诸多成就令人钦佩!
借此机会,我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践与创新。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要求,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提出,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三是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是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发展史乃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阶段。选择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考虑是坐落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设立的巡回法庭,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且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对于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
在此之前,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的重要配套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机构性质、名称和地点,受理案件范围,法官任职条件,审理机制,域外法查明途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法庭委托调解,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对于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英双语网站同步开通,在第一时间向国际国内公开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动态。
二、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议和推动的。“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必不可少的要素。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是积极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从实践发展来看,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透明度,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涉外商事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等问题。此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国际商事争议领域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采取措施。有的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比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需要顺应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机制创新
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化解国际商事纠纷,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国际商事法庭的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商事案件管辖的机制创新。《规定》围绕《意见》的建设目标和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第二条确定受理五种特定类型的国际商事案件:一是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三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是依照《规定》确立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内仲裁,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仲裁保全、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五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上述管辖机制合理确定国际商事法庭的职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作出了重大创新,通过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使得国际商事法庭具备了审理重大国际商事案件、疑难复杂国际商事案件的条件,又保障了现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的稳定性。同时,由于国际商事法庭仅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也不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拓宽了其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的途径,构成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
第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机制创新。《意见》保持开放包容心态,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倡导“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在域外法查明以及争议解决中各施所长,充分发挥优势和潜力,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体现共商共建共享精神。《规定》积极落实《意见》内容,于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将邀请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赋予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过程中选择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的权利,使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国际化特征。专家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支持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除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该机制内,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还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推动形成调解、仲裁、诉讼有效衔接,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将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双语网站已经上线,未来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设立各类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积极提升国际商事法庭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切实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
第四,涉外商事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规定》从便利诉讼的立场出发,对国际商事法庭所涉诉讼证据机制作出若干有益改革。一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域外证据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由当事人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办理,国际商事法庭对域外证据采信与否取决于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大量英文证据材料的翻译工作耗时耗力的问题,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英文证据材料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三是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以充分利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诉讼服务。
第五,域外法律查明的机制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域外法查明始终是掣肘涉外审判的难题。《规定》第八条除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由当事人提供、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该五种途径以外,增加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的途径,并对其他能够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径例如互联网查明等方式做了开放式的规定,以保障域外法律的查明更加便利、快捷。
第六,裁判文书说理的机制创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该款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合议庭成员平等发表意见,依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并据此制作裁判文书。该款首次规定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有利于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款不强制要求公开少数意见,且公开少数意见时亦不要求法官署名。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今后,我们将沿着确定的方案不断前进,不断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国际商事审判正确政治方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才有应对一切困难挑战的主心骨,才能团结凝聚起最磅礴的力量,完成艰巨光荣的历史使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既要坚持开放态度、面向世界,更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坚持交流互鉴,拓展国际法治合作发展空间。和羹之美,在于合异。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我们将尊重法治文明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符合自身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充分利用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一中国首倡的国际法治合作新模式,加强交流,增进互信,使之成为有序规范商事交易行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减少法律冲突、促进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融合的重要桥梁,推动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进步。
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法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法学的必然要求。我们将继续深化智库型合作研究机制,提高“一带一路”司法保障的科学化水平,以理论创新促进国际商事审判实践创新。做好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储备工作,加强与学术界互联互通,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在此,我也衷心希望各位专家不遗余力、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国际商事审判工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审判机制的不断优化和健全,为推动新时代国际法治合作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谢谢大家!
单文华:
谢谢张庭长。张庭长不仅是一位非常权威的法官,他其实也是一个非常资深的学者。相信通过聆听他的主旨报告大家都对国际商事法庭有了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我们感谢他!我们现在进入下一个环节,我把主持人的职责交给我们学校社会科学处的贾毅华处长---有请贾毅华处长!
贾毅华(西安交通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主持下一个环节的签约仪式。刚刚董市长给我们送上了一个五星级店小二的名片。我在学校社科处工作,这也是我的工作和我努力的方向,也是树国校长和迈曾书记给我们的要求。下面西安市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中央法务区”暨“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签约仪式正式开始。
有请西安市人民政府董劲威副市长、西安交通大学席光副校长代表双方签约。有请王树国校长、张勇健庭长、张明庭长、张月姣大法官、黄锡义先生见证。
(签约仪式)
(茶歇)
张明(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根据会议安排,很荣幸担任本环节的主持人。议题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机遇与展望。每位同志发言8分钟,下面有请张月姣女士发言。
张月姣(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大法官、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员):
谢谢张庭长,还有单院长!大家下午好!今天能见到我们仲裁界的这么多顶尖的专家是很荣幸的。刚才张庭长已经把中国商事法庭的建立宗旨、背景都做了详细的介绍,我想简单的谈四点意见。
第一,因为到西安交大是第四次。其中三次都是与“一带一路”主题相关的,所以我也见证了西安交大在“一带一路”从研究上推动其发展的积极作用。而且我也非常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把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其中之一建在西安。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选择,也和西安在座的同志们做的大量努力和工作是分不开的。
我谈一下我对“一带一路”的认识,我前两次到西安讲学的时候,我也反映了一点我个人的担心,因为在亚洲开发银行和西非开发银行做了很多这些地区的合作项目。因为它是一个中长期的投资,回报率很低,法律争端很多,无论是在项目选择以及项目执行到项目结束的过程当中,都有很多的争端。比如就修一条公路本身,沿路的争端就有40多起,有一些还是法院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当时是有一些担心。但是我当时讲最重要的要有政治的意愿,要根据需求,也要有当地能力的建设,还要有积极的参与,包括争议的解决和预防。
我之所以说今天的心情有所改变,就是这五年我确实看到了我们的“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不仅是初步的收获,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很好的评价,有80多个国家参与。在政府层面的政治意愿表达出来后签了协议,这是推动这个事情进展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另外,最近像中东的十几个国家,也都积极支持“一带一路”。说明“一带一路”的倡议是符合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价值链的,所以人们愿意参与进去。原来对经济全球化,像特朗普认为经济全球化大家受益不公。其实“一带一路”就是解决。让大家共同受益,“五个通”把穷的和富的都连起来。我觉得这对全球化是一个推动,对经济治理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探索。另外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联合国已经有很多的统计数字,说明要比关税提高一个百分点、两个百分点都还要重要。所以“一带一路”确实是中国的倡议,但它已经变成一个世界的、被广大国家所接受的公共产品,所以我们一定把它做好。
另外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写到联合国的文件里,我觉得这个政策非常对。怎么把这个做得更好?不要出现像北京四环、五环交通堵塞?就是要法律先行,所以我非常支持最高法院这个决定。建立国际商事法庭这是一个需求,无论是中国投资者还是各个国家的投资者都有这个要求,所以像哈萨克斯坦也要建立商事审判庭。实际上这个早就开始了,现在发展很快,一开始是要有一段时间,之后会发展越来越快。这是支持“一带一路”的一个需要,那么在“一带一路”当中一定会有争议,所以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是非常重要的。刚才张庭长也说了一个数字,现在案件数量都是二十万件,二十万件这个数字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这就说明经济在发展,所以矛盾不可避免,我们作为法律人来说,我们就要事先谋划设计在前面。
二是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最高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我特别赞成刚才张庭长讲的专业化。现在的八位法官是法院里挑的最优秀,能力最强的。这对法院审判十分有利,能够使条约和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审判一致性得到保障。国际上法官面对同样的问题应该处理的结果是一样的。你不能因为法官不同,处理同样的问题结论不同,要达到这个程度。我们有这个平台,就要有同样的标杆。这种示范的作用,对我们司法改革,对仲裁、争议解决的改革,意义是深远的,不是光解决几个案子本身的。
比如说举证的责任问题、证据保全问题、财产保全问题。争议的解决范围,除借贷以外,其他的很多。现在还涉及技术,交叉的领域很多,所以要求的专业性就更强了。而且这个国际商事法庭体现了这种包容性,使得大家不是一看到法院就害怕,不敢来了,是一个可以相信的,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正的、高效的解决。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
三是我觉得要把它做好,现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宣传,因为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商事法庭是做什么的,我们通过这样一个座谈会宣传出去,让大家知道有这么一个解决争议的机制。作为权利人、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你要预防这些争议,何必要把这个拿到很远的地方,到英国、美国去解决,如果要是在中亚或者什么地方的项目争议,离西安这么近。所以我觉得我们要宣传,让他们知道怎么使用这个也是很重要的。
另外,这个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协调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他的现有的仲裁机构的协调,是一个互相补充的关系。现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这么大量,争议解决的数量几乎大到每一个仲裁机构一说都是大量的中国案子。这个市场是很大的。因此大家应该团结,应该互相协助,互相交流情况,互相取长补短,这个协作我觉得很重要,不是大家来争客户,因为没有必要,我们客户那么多。我们要做那些最难的、最复杂的,再下来为大家以后铺平道路。
另外,我觉得要便利化的话,要让用户知道怎么用,所以你要有一些模板,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或者香港、新加坡的企业,他们要签一个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否则它签的协议就可能发生无效或没有管辖权等问题。所以要有各种类型的模板,包括现在研究的部门、律师所什么的,都向着这个方向从为客户服务的角度,大家一起把这个工作做好,用好商事法庭。
最后一点,因为整个国际的商事贸易法律是在不断的变革,不断的发展的。把握好法律的协调性、一致性来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这是一种趋势。所以我们还要积极的参与这些规则的制定,包括现在贸法会制定的投资争议解决的规则。还有《纽约公约》今年60年,《纽约公约》它适应不适应投资的争议解决,这是怎么去理解的。国际商事的话,像销售合同公约,在解决争议程序法上是一个部分,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中国声音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
另外,我们在实体法里边也要参与,建议“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保护协定应该签订,因为投资者没有保护的话就不敢去了。包括人员的签证等问题,如果他投资在那里不给他签证,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这样的一些问题,要促进政府各部门为投资者考虑,能够互联互通,真正的通起来。货物流通,人也流通,这些我觉得我们做法律的应该做的。
还有一点,还有对仲裁员的培训。“一带一路”里边人才还是重要的,因为光靠几个法官是不行的,还有律师各方面的。所以人才的培训,因为仲裁员,仲裁员的行为守则,避免利益冲突等,现在国际上越来越严,但是我们国家这方面还做得不够。今天几个仲裁机构也在这里,我们在这一方面一起下大力气,对仲裁员的自我约束、纪律加强,使得他们为法治建设在提供公平正义的过程当中起到更好的作用。
总之这是一个大的工程。再一次祝贺最高人民法院,祝贺交通大学,祝贺单院长!我觉得这个是很重要的,还是要把这个工作继续做好,谢谢大家!
张明:
张大法官做了一个很好的发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法治方面也需要跟上经济和贸易发展的要求。有的学者讲我们的贸易量是世界第一位,是硬件上全面巨量与世界接轨,那软件上与世界接轨一个重要的点就是法治接轨,这方面也有巨量的工作要积极去做,以维护全球公平贸易的法治秩序,并为健全世贸法治提供中国智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福祉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在司法方面,刚才张大法官建议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应选很优秀的法官,不同法官裁判的类案要一致,要借鉴其他国家商事法庭的成功经验,国际商事法庭要有包容性和亲和力,要有严格的法官行为准则等都很重要。
下面有请中国社会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先生发言。
刘敬东(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感谢张明庭长的介绍,本来我准备了一个稿子,但是我想就不念稿子了,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本人有幸在挂职期间,在勇健庭长直接领导下参与了国际商事法庭部分的组建工作。那么现在看来这个事情,我认为中央做出这个决策特别的正确,特别是在美国现在在国际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的情况下,我们中国以大国担当精神,通过“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进程、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来回应这种强权政治。
前两天月姣大法官也给我推荐过,一个美国的朋友给我发了一篇巴克斯先生(WTO上诉机构第一任主席)写的一篇近五万字的文章,题目叫“强权不能产生真理——评美国对国际法治的攻击”。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关于意义刚才几位领导,包括勇健庭长都说的非常透彻。我有一点学习体会,中国在这种很艰难的、国际法治进入了一个国外评价说至暗时刻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在“一带一路”推进法治化进程,推出国际商事法庭这种重大的创新举措,我觉得是一种大国担当。
我在学习过程中也有这么几点思考,我认为这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机遇和挑战,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现在是一个研究的大好时机。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我们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国际商事法庭、为张庭长、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比如说在管辖权方面,这次商事法庭做了一个突破,原来我们实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篇实行的是“实际联系”,能不能够将与我们国家虽没有实际联系,但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两个外国公司自愿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作为改变我们原来传统观念当中的管辖权制度的一个突破口,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宪法没有成文的规定,也是国际法学界呼吁多少年要确立在宪法中的制度,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做到。但是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为确立中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以后肯定要涉及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特别是一些国际商事海事条约,习惯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问题,在这里边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我也希望国际商事法庭能够通过个案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中国的关系问题。比如我举一个例子,BIT是一个行政部门之间签署的国际协定,也是国际条约,但是有一些是不需要做批准的。那么这些不需要批准的条约跟国内全国人大的立法产生冲突的话,如果按照现在的说法应该是国际条约优先,这里就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我觉得这是以后在国际商事法庭之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比如还有一些政府换文,或者行政方面的协定不需要全国人大批准的。跟我们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有过这样的案例。我觉得国际商事法庭正好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解决这么一个重大的问题。
三是是不是能够推行一些国际上的商事审判的成功做法,比如说像与专家证人这样的一些法律问题。涉及到很专业的问题,涉及到部分利益群体的问题,这样就需要我们借鉴国际商事机制成功解决的案例,允许专家证人以适当的方式向法庭提供一些适当的意见和建议,供法庭参考。我觉得这也能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我个人觉得国际法学界应该在这里边做一些前瞻性的研究。
四是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老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但是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比如说在此之外对于投资仲裁,这些都是民事仲裁,它是不是适用于《纽约公约》,可以申请在中国的法院执行,可能以后要面临这个问题。我认为国家主权豁免可能要涉及到,有可能遇到一些个案会涉及到这些问题。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对于国际法学界既提供了一个机遇,是促进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但是同时也给我们学界提出了一些挑战。
我刚才讲了四个方面可能国际商事法庭在运作过程当中产生的一些理论方面的问题,我觉得我们法学界应该开展前瞻性的研究。我们把我们的研究成果,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做参考,便于他们在以后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有理论方面的依据,以后再形成一些规则并陆续地推出。
最后我想说张老师,我们也讨论多少次,就在市场经济地位,在补贴,在公共机构这些问题上,我们的法院要通过个案,要出我们的规则。搞国际经济法的同仁都知道这是西方的一些法院推出来的,他们说有几条标准,他们说公共机构应该几条标准。我们商事法庭也可以推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一些标准。我觉得这也是提升中国话语权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向。总之我也是在学习和领会当中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点认识。最后就是感觉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所以我也期待着与各位同行,特别是文华这边先走了一步,一块共同为商事法庭做出一点学术上的贡献,谢谢大家!
张明:
谢谢刘敬东主任!讲到管辖方面的“实际联系”,去年我们在西安开会的时候,有一些企业的老总就谈到,应在我们西安设商事法庭。有人举例说,有一单国际贸易的合同没注意纠纷发生后的管辖地的选择,结果,在外国打官司,就因为工厂搬了地址没通知外商,产品质量没任何变化,外商知道后就起诉到当法院了,法院就判我们败诉,而且连原材料费都保不住。这就吃了没有注意选择案件管辖地的亏,如西安有国际商事法庭就方便多了,也增强了选择西安为管辖地的意识。再者,像国际货运列车,据说,去年我们西安发的是三百多趟,今年要上一千多趟,当时我们根据这些情况来看,认为我们西安是内陆面对亚欧大陆腹地贸易,乃至西欧那边贸易的一个陆上桥头堡,所以我们去年建议应该在西安设立一个国际商事法庭。没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也可自由选择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建议也很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如何适用,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的个案判决确定一些规则的提议,我认为很好,这样就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了。专家证人,在什么范围内选,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国内。像西安的中欧班列比较多,铁路运输方面的专家证人怎么选,列车延误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是否成立,需专家鉴定。还有国家主权豁免,这个法庭判决时要注意,否则,当事人要求法院执行判决,却涉及到国家主权豁免,就难以执行。法庭可以确认某个主体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国际惯例很重要,使得法庭可以通过个案来解决重大问题。
刚才交通大学的王校长说现在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我认为,法治要迅速跟上时代变化,此前国际商事那些规则,大部分都是工业化时代的制订的。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会日趋庞大,物联网发展迅速,国际贸易就需要信息化时代的规则,信息化高速发展后,国际贸易是什么样?就需要靠我们认真研究,迅速适应。从立案、开庭到质证、认证等等,都会有变化。从刘主任的讲话来看,国际商事法庭真是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工作以适应形势要求。
下面有请第六巡回法庭的丁广宇法官发言,大家欢迎。
丁广宇(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特别荣幸有这个机会谈一点实际体会,刚才听了各位领导,特别是专家的发言。我觉得这个期望值就像水涨船高一样,听得越多,所抱有的期许就越高。管理上对期望专门提出了一个管理期望值。我印象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孩子,他从来考试都是满分,结果有一次考了98分,家长感到很失望。另外一个孩子从来都是55分,从来不及格,有一次考了61分,家长特别高兴,孩子终于及格了。这是一个期望值,管理期望值它会跟满意度相关,满意度根据管理学上的定义,满意度是现实与期望之间的差距,也就是期望值越高满意度会越低。
我们谈机遇和展望的时候,也是和这个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不可以把未来的机遇和展望预先设立一种前提,参照管理学当中对期望值的管理。第一,是一个现实的基础,理想是很丰满的,现实往往很骨感。我们必须脚踏实地,拿出钉钉子的精神,不断往前推进,这是从现实的基础,也认清楚自我的这个现实;第二,准确把握目标,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它是源起“一带一路”建设,所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也是要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而不断的发展的;第三,要认清楚历史的经验和未来的选择。第三个客观的现实就是后发优势,刚才有专家谈到新加坡、迪拜都已经有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或者金融法院,那么我们这个新设的国际商事法庭如何在国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国际影响力,需要认真的找到自己的优势。
在这三个前提的基础上,我想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第一,机遇,是不是有三个方面的机遇?特别是作为一个主审法官,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三个方面的机遇。
1、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摇篮。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国际法和国际法学在中国已经蓬勃发展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地位,特别是张大法官在世贸组织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样,在我们国际事务当中有很多的国际法学者在参与,但是不可避免的讲,我们对一些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很欠缺。所以,我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国际化人才培养带来了机遇,这里面可能会有三个方面。
一是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者会得到更多的转化。因为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之后,面临很多的法律查明、司法协助等相关课题。二是法官的作用,特别是司法的作用。在国际法规则制定实施和推进过程当中的作用会得到彰显。前不久有件事让人高兴,就是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在国际上讲中国的争端解决制度,主题是中国司法如何在国际规则当中发挥作用。三是我今天特别荣幸看到“中央法务区”的签约,这是很敏锐的一个反应。像张庭长讲的,根据世界银行研究,一个法治核心地带的设立,或者一个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它可以带动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同样法务区可以吸引带动很多的法律人才,以国际化的标准来提高自身的能力。
2、成为进一步熟悉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平台,成为一个高地。实际上商法不是先有规则后有商业,而是先有了商人有了惯例,最后才有了商法。国际贸易也是一样的,先有国际贸易实践,在慢慢不断地发展推进国际贸易规则的演化。面对新的知识,面对各种贸易的手段、方式,国际商事法庭它必将会与其他司法机构一道参与国际私法制度的设定。
3、传播司法智慧的好声音,传播司法智慧的一个舞台,因为传播不仅仅通过审理案件。我们的国际商事法庭也是一样,推介宣传,都是成为传播中国司法智慧的一个舞台。
我同时想谈三点展望:
1、国际商事法庭在未来一定会为“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更好的司法保障作用。在商事舞台上风险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面对“一带一路”的建设,刚才像张大法官讲的,机遇很多,但是风险很大。如何降低风险,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需要一个能够解决,能够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相关纠纷的解决机制,我想国际商事法庭一定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发展当中发挥积极的司法保障作用,这是第一个展望。
2、与国际以及域外司法机构的合作会更加紧密,在未来会不会有更多的合作空间,有更多的模式,包括一站式解决。司法和仲裁、调解的关系,会不会发生界线不那么明显。法院和仲裁的关系,有没有可能出现选择法官,有没有很多机制会进行规则融合的探索。
3、会完善国际商事终端解决机制,贡献中国的智慧。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君子合而不同,国际商事法庭把调解作为一站式的解决,我们的经验会不会在当中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打上深深的中国烙印,做出一个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祝愿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我们的这个国际商事法庭,我们特别欢迎所有的学者,包括国际的当事人能到六巡来很快地解决纠纷,高效地解决纠纷,愉快地接受纠纷的解决结果,欢迎大家多到六巡来,谢谢!
张明:
我们丁法官的发言,说到期望值,我们两个商事法庭,既要迅速前行,又得步履稳健,如何脚踏实地,我觉得这个很重要。要仰望星空,准确把握目标,也要总结历史的经验,认真研究现有的法规和惯例。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许多国家响应,我们的国际商事法治建设必须跟上这个发展。我们这一代人要完成好这个历史承担,要有充分的前瞻性,又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要看到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的历史机遇,也要看到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后,大批国际化法治人才的需要,不仅仅是法官,还有涉外律师、外国法和国际贸易法查明研究的高端人才,包括我们培训机制的健全等等。还有,国际商事法庭的物质建设,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刚才董副市长也说了,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西安的GDP的提高都有作用,因为它的营商环境改善了。我看,对西安的法治文明的提高,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如我们交大、西北政法,以及更多的本地法律院校,随着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在教学科研等方面,都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丁法官的发言对我们有很多的启示。
下面有请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理事长李茁英发言。
李茁英(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改变与影响
尊敬的张勇健庭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感谢主办方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向在座各位学习请教。蓝海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是深圳市司法局支持设立的专门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我们对于国际商事法庭这一新机构、新机制的一些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司法体系的创新与影响
不久前,国际商事法庭的官网正式上线,当中对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特色和受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比较清晰的描述。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司法系统的新成员,将提供一种全新的工作思维和行为模式:
首先,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全部是一审案件,而且实行一审终审。我们知道,最高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很罕见的。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打破了原来最高法院法官主要审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惯例,顺应了国际商事纠纷追求“效率性”的特点。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采取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这条规定将对法院传统的定位和工作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表现为:
(1)国际商事法庭成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得以体现。换言之,当事人来最高法院诉讼,不是基于级别管辖的法律强制,而是基于自愿签订协议,是当事人经过利益权衡作出的选择。可以预料,国际商事法庭将在增强透明度方面加大力度,在对外交流方面也更为积极主动。
(2)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公共的法律服务,其设立的意义在于回应国际商事纠纷发展的需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在国内司法体系运作良好的情况下,为什么需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呢?我们中心曾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调研,对我们提出的这一问题,SICC介绍说,随着亚洲地区商贸投资的高速发展,跨境商业争端发生频率和复杂程度都大大提高,因此急需有高效解决争议的机制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中国,律商联讯和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不久前发布了《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参与调研的大部分企业都认为,有必要在中国设立一个新的国际性投资争议解决机构。对这些企业来说,他们关切的问题包括:审理期限长、争议解决的费用高、程序和证据规则不熟悉(多适用英美法系下的取证、交叉质证规则)等。我们认为,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也考虑了企业的纠纷解决需求,力求提供一个运行高效、成本相对经济、规则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国际商事解决机制。
第三,裁判文书可以记载合议的少数意见。这是《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强裁判说理是多年来中国司法改革致力的方向,将少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某些地方法院有过尝试,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还是第一次。这个貌似小小的改变,可能是裁判文书的一个重要变革,对于推动细致说理,提升审判的质量有积极的影响,也将繁荣学术的讨论和司法理论的进步。
第四,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强调了国际性、专业性的特点。官网介绍显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八位法官都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全部有出国留学或进修的背景,熟悉中英双语。在这里,对于语言能力的强调我认为是有深意的,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商事法庭对外交流的开放性态度,在尊重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英文证据材料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灵活性。
(二)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的共同参与
某个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往往是通过与其他参照系作比较得来的。比如SICC的定位是“国际仲裁的替代机制”(alternative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所以它的参照系是国际仲裁,并通过区别于国际仲裁的设计来彰显优势。
那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又是如何定位的呢?我们理解他是一个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他将国际仲裁、国际调解衔接起来,采取措施支持诉前的仲裁和调解,鼓励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依据《规定》相关条文,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司法对于仲裁的积极支持。
另外,国际商事法庭还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首创的制度,可以借由国际商事法庭这个平台,吸收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参与中国的司法过程,专委会成员可以就域外法提供意见,也可以在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可以预见,有这些国际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其中,国际商事法庭将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的聚集地,这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改善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对其他法律服务的改变与影响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有条件的律师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的渠道。同时国际商事法庭推动建立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司法解释有专门的条文解释,网页也与相关的介绍内容。可以展望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司法研究和法律科技方面还会有很多的创新与改变。作为一家民间的域外法律查明机构,我们和其他的涉外法律服务主体一样,有幸见证了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也有信心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商事诉讼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贡献我们的力量。我的发言就到此,谢谢大家!
张明:
理事长讲到效率,说一审终审效率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前所未有的举措,是一个大的制度的创新。又讲到协议管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就是说当事人是否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是否选择一审终审,由当事人协商而定。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现在有具体的、很高的要求,当事人看了裁判文书会“胜败皆明”。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上网,起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作用。我们经常强调,在裁判文书中把道理说透,才能以理服人。规定把持少数意见的法官的裁判理由也写进文书,会让国际、国内的当事人更明白胜在什么地方,输在什么地方。说到国际商事法庭对仲裁和调解的支持作用 ,如便于证据保全和仲裁裁决、调节协议执行等。我们是“一站式”服务,打消了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怕争端解决时间过长的顾虑。李理事长的发言非常专业,讲得非常好。
下面有请蒙古国司法研究、信息培训院院长满都呼发言,有请。
满都呼(蒙古国司法研究、信息培训院院长、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会议,同时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领导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由于时间关系,我想向大家简短的介绍一下。
“一带一路”倡议,蒙中两国在经济主要集中在投资协议,以及投资相关的建设,对于投资终端解决的研判相对滞后。
上世纪90年代至今,在蒙古国注册将近七千家企业,在蒙古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总数中,中国投资企业约占一半。中资企业与蒙古国产生投资终端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蒙古国的国有化措施,增加税收,蒙古国政府单方面违约,损害了中资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中国企业违反了蒙古国法律,引发的争端。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蒙中两国的建设,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投资协议的签订和投资项目的建设。蒙中两国签订的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就一般的投资争端解决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投资争端的解决路径,也就是协商、仲裁。协商是解决中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争端的首选方式,当然前提是双方没有陷入僵局,双方都想和平解决。
中资企业与蒙古国行政机构,违法行政处罚产生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蒙古国的投资法规定,在投资协议中,争端解决条款是必备条款,由协议双方经过协商或者谈判加以确定,在投资争端发生以后,按照争端解决条款确立的方式解决。
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蒙古国新的投资法,将投资争端确定为投资人与国家机关所签合同有关的纠纷,而不再是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投资者之间,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外国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有关,解决方式由蒙古国法院诉讼转变为蒙古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仲裁。
蒙古国主张通过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解决投资者与蒙古国之间的争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争相争取国外投资,因此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争端国之间争端的做法得到了支持。中资企业与蒙古国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存在适用上的问题,这种困境可以从现有的争端机制,和创造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两个方面着手。
整合中资企业与蒙古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蒙中两国政府展开新一轮的谈判,重新签订中蒙投资保护协定,改革的重点将投资者可以提请国际仲裁扩为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司法实践与蒙古国投资法相协调,中蒙投资包括协定,应将仲裁程序补充进来。
按照“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争端解决机制应该趋向于便利化,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确立的一项原则,遵循这一原则蒙古国与中国积极合作,构建全新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蒙中两国,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都属于“一带一路”中欧经济走廊的成员国,因此可以考虑积极推进投中蒙资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我想指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基础不够牢固,经济全球化遇到波折,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国际争端和纠纷,对于各国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联合国贸易联合会对于30年投资仲裁数据的统计中指出,现有的争端解决途径难以有效的应对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改善路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顺应发展潮流,也是必然的一个趋势。是着眼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支持“一带一路”发展的有利保障,因此我衷心的希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能够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够成为广泛认同的国际商事法庭。感谢大家。
张明:
感谢满都呼院长的发言,他从国际友人的角度谈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指出,设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贸易量大增的实际需求和联合国贸易联合会的建议。中蒙贸易量不断增加,根据统计有七千多家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因此会有一些争端,有一些是因为政府的更迭,政策的变化引起,有一些是中资企业没有完全遵守蒙古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两国签订的投资的协定,刚才我们注意到院长讲,是1993年签订的,时间过去了25年。现实生活是孩子,法律是衣服,所以法律要跟上时代的要求,条约也得跟上时代的要求。1993年的时候,我们在国内买一个自行车都难,现在城市里小轿车都要普及啦,还用1993年的协定,可能落后于时代了。刚才院长先生也说,正在研究新的协定,这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和纠纷的解决。
他指出,现在整个国际贸易规则还不是太稳定,希望商事法庭能在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作用。这也是给我们所期望的。让我们再次对满都呼院长表示感谢。
下面有请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万强教授发言。
李万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在我们这个研讨会开始之前,我们学校和西安市政府有一个签约仪式,这个签约仪式就是为了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也称为“一带一路”中央法律服务区。
受院长委托,我借此机会在这里把这个项目,或者这个设想向各位报告一下,也希望听听大家对我们这个设想的真知灼见。
示范区的定位就是借鉴国际上的中央商务区的成功经验,在自贸区的一定区域内打造一个能够辐射整个“一带一路”具有国内和国际标杆意义的服务区。 这个项目的意义在于,它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迫切需要打造与其相适应的服务业中心高地,特别是法律服务的高地。国家高度重视“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它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可能也是地方政府比较关注的一个点。除了法律服务业,还有周边产业的发展,比如酒店业、旅游业,以及拉动人员就业等这些好处。第三,改善法治人文环境。前面提到一点,说是设在陕西自贸区。陕西自贸区担负的一项功能就是加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文交流。法治文化交流是人文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实施这个项目,我们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前期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办的已经是第二次了。另外刚才我们市长说他们前几天到深圳专门做过调研。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实际上法学院和西安市的有关单位也到深圳做过这方面的调研。
这个事情各级领导也非常的重视,我们这个设想也列入政府工作计划里边,一个是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通知,还有陕西自贸区2018年重点工作,还有西安市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支持西安交通大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里,都把这个工作写进去了。
域外经验,在座的都了解得很多,我就不多讲了。
下面我们看这个具体规划。大的概念是中央法务区,地点选在自贸区。为什么选在自贸区?我们国家设立自贸试验区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进行实验,很多做法可以在自贸区进行试点,成功以后在全国进行复制推广。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哪怕是与法律有些不一样,可以通过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模式去做。
中央法务区是双核驱动。在这个区域里边,一个是司法解决的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同时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是不是在那里也可以设立“一带一路”的,或者自贸区的有关商事法庭。
另外一个核,就是我们要搞的这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这个概念就稍微比较大一点,不仅包括了调解、仲裁,还包括了其他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甚至在纠纷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谈判的时候,在建立商务关系的时候可以对未来的纠纷防范与解决为他们进行一些谋划。这个范围比较广,里边的核心还是调解和仲裁。
我们为什么说双核呢?其实这个第二点,就是我们要建立这个机构,我们认为这个意义也很重大。我们国家刚开始做国际商事法庭这个事情,这里边比如刚才有的专家提到一审终审是提高了效率,可是在实践当中,对于官方色彩较浓的一审终审当事人的接受度需要进一步观察。在商事仲裁里边一裁终局这是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制度结合起来的。再比如说我们讲通过共商共建共享这样的机制,但是司法制度因为主权的考虑,很多时候还达不到这一点。比如说像仲裁中可以选仲裁员,司法机制里边能不能选法官,或者法官能不能是外籍人,目前还都做不到。因此,与之互补的国际争端管理中心就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需要国际商事法庭的强有力的支持,建立“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即使我们在物理空间上不能在一起,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某种制度的联系把两者绑在一起,所以这就需要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大力支持。因为其中有一条就是它们可以选定支持一些调解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另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也许要靠国际商事争端管理中心来成就国际商事法庭。比如像新加坡,他们的国际商事法院一建立大家就很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地方的法治文化、司法信誉度很早就建立起来了,它的仲裁对其国际上信誉度的建立功不可没。
围绕这个双核,律师事务所、司法协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法律智库,法律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的会展、博览、酒店等等,都会发展起来。
当然中央法务区的名字里边有法治创新。随着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现在除了北京之外,像西安这样司法机构这么健全的城市可能几乎没有。再从历史上看陕西法治文化资源也很丰富。陕西或西安不应辜负这样的历史与现实,应该走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前列。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把这些都做起来。
总体的架构就是这样的,但是关于“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怎么建立这里边还有很多的细节问题需要考虑,时间关系我就不讲了。我讲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张明:
李教授给我们讲的这个目标我觉非常宏伟,要做一个像CBD中心那样的法务区,与国际商事法庭有关的机构都住进去。这个设想好,同一行业顶尖级的人才聚在一起,思想碰撞的火花更灿烂,能量倍增;同时,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你们关于中心法务区的设计超前又宏伟,让我感到震撼和非常憧憬。但是,把这些设计变成现实,确实不容易,需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共同的努力。这个远景很伟大,祝愿你们早日成功。我的主持就到这里,下面是由张大法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