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俄两国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股息所得的思考——以BEPS行动计划为视角


一、BEPS行动计划对所得税

的主要规定及对中俄两国的影响

2013年2月OECD发布《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后不久,启动了BEPS行动计划。2015年9月OECD和G20通过了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十五项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基本涵盖所得税国际方面的全部内容。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项下,对居民企业而言,所得主要涉及: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所得。2016年9月OECD发布的《OECD成员国税收政策改革》报告认为,税收政策不仅对于经济增长及增长红利的人际分配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可以对包容性增长起到重要的间接性支撑作用,因其可以对增长友好型、平等友好型财政支出(如教育和基础设施投资)筹集资金。由此,税制改革的重心更多地放在了促进增长方面,改革举措侧重于对劳动所得、公司所得减税大的趋势上来看,

  • 一方面需要打击通过转移定价和滥用税收协定等形式达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目的的行为;

  • 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切切实实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避免双重征税。

在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对外开放步伐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国际税收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税收法律或政策制定的关键要素。对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BEPS工作小组并整合相关力量,深入研究各个领域规则的制定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跟进OECD推动的项目进度安排,对各议题及时表明中国的立场,确保了在税收问题上维护中国的权益。

与此同时,俄罗斯开展BEPS项目的工作与打击离岸经济活动的“去离岸化”并行推进。2013年12月12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俄联邦议会做报告时表示:“你可以选择在离岸地注册,但必须在俄罗斯缴税”。通过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等税法规定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15年俄罗斯又通过对税法典的修订,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管理测试以及实际受益人的概念。自2015年以来,俄罗斯陆续与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签订新的税收协定和重启与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2017年俄罗斯成为《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68个签约方之一。根据俄罗斯财政部发布的《2017年主要税收政策和2018-2019年税收计划指南》的建议,未来俄罗斯在国际税收领域将着重解决两大问题:

  • 一是在税务部门互助公约框架下以及签署的多边协议基础上,自2018年起启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情报交换;

  • 二是在打击避税、人为回避常设机构和防止违反俄罗斯税收法律框架下加入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制定的多边公约,并修订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与此同时,将继续签订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廖体忠.BEPS行动计划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J].国际税收,2014,(7):13-15.

艾琳娜.科林卡诺娃著,陈延忠译.“去离岸化”引导俄罗斯国际税收改革[J].国际税收,2017,(8):25-31.

可参见:основныенаправленияналоговойполитикина2017годаиплановыйпериод2018и2019годов

(2017年主要税收政策和2018-2019年税收计划指南)第15-16页。截至2017年1月1日,俄罗斯与82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生效。

二、中俄两国关于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规定

1994年5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了中俄两国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版”)。2014年10月13日中俄两国政府代表在莫斯科签署了两国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2014年版”)。2014年版相比1994年版在以下方面做出修改:1.税种范围;2.居民;3.常设机构;4.关联企业;5.股息;6.利息;7.特许权使用费;8.财产收益;9.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在这些修改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所得征税的变化尤为引人关注。

在利息所得方面,2014年版相比1994年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税率下调:所征税款从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下调至5%;

2.免税事项扩大:从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得利息的事项,增加了因担保、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这一事项;

3.增加了该条不适用的条件:如果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的产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该条有关利息征税的规定不适用。


任何协定的修订,特别涉及两国或多国的协定,其文本的准备、谈判都是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有些协定的谈判可能长达十年以上的时间,而中国经济社会近年来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因而就会出现协定文本滞后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局势的现象。2015年5月8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俄联邦财政部部长安东·西卢阿诺夫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修订中俄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2015年版”)。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税收征管地的变化。不管1994年版,还是2014年版,均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中国居民向俄罗斯居民提供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所得,可以在俄罗斯境内征税,也可以在中国境内征税。但在税收协定的实际适用中,税源产生地的缔约国都会行使征税权而进行征收,所以该部分都会在俄罗斯境内代扣代缴,税收收入留在了俄罗斯境内。而在2015年版中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中国居民向俄罗斯居民提供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所得,只在中国境内征税。对“利息所得从既可在俄罗斯境内征收,也可以在中国境内征收的征税权”,修改为“只在中国境内征收”,将利息征税原则由居民国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修改为由居民国独享征税权,这将进一步降低中俄两国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融资成本,促进中俄两国投资和经贸的发展。中国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局势中及时抓住机会,有力维护了中国的税收主权和利益。

在股息所得方面,2014年版相比1994年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税率由一档细化为两档:由10%修改为5%和10%两档;

2.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主体进行了细化,2014年版规定“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且持股金额至少达8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从2014年版的规定可知,只有中国的居民企业在俄联邦境内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25%且8万欧元的情况下,即需要同时满足持股比例和持股金额两个前提条件,中国居民企业在俄联邦境内缴纳的股息税率才不超过5%。


他国企业投资于东道国时,利息所得、股息所得最为企业常见,也最为企业所关注。通过对中俄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利息、股息规定的修订,特别是对利息相关规定的修订,可以看出:两国在积极响应BEPS有关切实降低企业税负的号召。但我们也需看到,利息属于债权投资所得,股息属于股权投资所得,前者属于间接融资,后者属于直接融资。长久以来,俄罗斯作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目的地之一,吸引了中国众多企业的关注,而税收的稳定是企业落地投资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中俄两国相互直接投资,股息征税的修订将势在必行。


三、中国与其他主要国家签订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股息征税的规定

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股息税的规定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生效。自2008年至2015年,我国共签署了22个税收协定(含10个覆盖旧协定的新协定,其中包括与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丹麦、芬兰、荷兰、瑞士、罗马尼亚、俄罗斯)。从新近签署的或修订的协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股息征税税率不应超过5%的要求,只是对持股比例进行了规定,要求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

选取的国别按协定执行日期的先后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条约[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2017-10-26.


四、中国对俄罗斯投资现状对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征税修订的必要性



(一)

 俄罗斯油气资源依附性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外国投资者对油气行业的直接投资


众多周知,俄罗斯经济是一种油气资源依附性经济无论从名义GDP还是从实际GDP来看,油气产业对俄罗斯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都很大。但即使是能源依附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俄罗斯对外国企业,特别是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及受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控制的组织投资本国能源企业或能源项目、油气行业时,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行业实施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特别是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对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公司进行投资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性规定使得中国的能源公司很难或者无法达到25%的持股比例,从而也使得中国的能源公司无法享受到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税收待遇,这必将影响到中国对俄罗斯的直接投资。

[日]田畑伸一郎.俄罗斯油气资源依附型经济论析[J].俄罗斯研究,2010,(3):45.

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即为:《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公司进行外国投资的程序法》(фзопорядке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иностранныхинвестицийв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общества,имеющиестратегическоезначениедляобеспеченияобороныстраныибезопасностигосудаства)。


(二)

 俄罗斯遭受欧美制裁而不得不转向亚太,特别是中国资本市场寻求支持


自2014年3月17日美国对俄罗斯实施制裁以来,俄罗斯经济持续低迷,难以去西方市场融资,也使得整个国家和企业不得不转向亚太资本市场,特别是吸引潜在的中国投资者。再加上现在俄罗斯加大了远东开发力度,正在积极吸引中日韩,特别是中国的投资者开发远东。俄罗斯深知,远东的开发和发展需要更大的资本,更离不开外国资本的参与。对投资者来说,税收的优惠、汇率的稳定、资本的自由流动均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BEPS行动计划下,对俄直接投资也将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更需要对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股息征税的规定进行修订。


(三)

 中俄投资现状要求进一步加大中国大型能源企业的直接投资


长期以来,俄罗斯作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目的地之一,吸引了中国众多企业的关注。在现有投资情况下,如果没有中国大型能源企业的直接投资,就很难实现带动相关中小企业的投资,因此,中俄两国应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有关所得征税规定进行审视,切实降低企业税负,避免双重征税,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大中俄两国的直接投资。


五、对中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中股息征税规定修订的思考


通过对中国与主要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股息征税的规定和俄罗斯与主要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股息征税的规定进行对比研究发现,现在实施的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征税的规定沿用了中国与主要国家的规定,这也符合中国当时处于吸引外资阶段的这一国情,但随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入输出双向流动的发展以及中俄两国经贸和投资的现状,需要对股息征税的规定做一些修订:

1.在适用条件上,如果继续沿用现有协定规定的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才享有5%税率,一方面可以降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投资金额;或者考虑将持股比例和投资金额两项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享受5%税率。

2.在适用税率上,可以考虑将现有5%和10%两档税率调整为0、5%和10%三档税率,对于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项目,取消持股比例的限制,仅就投资金额做出明确规定即可,税率为0。这种细分正好符合中俄投资现状,有利于中俄两国大型能源企业的直接投资,同时也有利于中俄两国中小企业的相互直接投资。这样,既照顾到了大型能源企业的诉求,也充分考虑到了中俄两国大量中小企业的投资意愿。

作者:夏启明  杨桂荣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俄合作项目部


来源:《国际税收》2018年1期

责任编辑:罗明

审核:屠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