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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俄罗斯法院不认可不友好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债权转让交易
今年10月份,俄罗斯仲裁法院驳回了多起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债权的交易。
此类交易的特点是,外国权利人凭借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俄罗斯公司,受让人以一定价格向外国债权人购买债权支付对价,这一交易模式从法律层面讲是不存在问题的。
法院认为,外国权利人正是在利用此类模式,以逃避2022年5月27日第322号总统令对不友好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根据总统令,向不友好国家外国权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是要通过特设的O型账户进行结算。经债权转让交易后,就可以逃避这一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此类债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据专业认识分析,外国权利人不愿意使用特设账户的原因很多。首先,特设账户的资金需要通过外国投资监管政府委员会的批准才能汇出给外国权利人,如果未得到批准,则账户里的资金就会被冻结。其次,对于这些外国权利人来说,使用特设账户的行为本身,有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制裁风险,所以,他们更希望通过俄罗斯公司作为媒介在俄罗斯法院进行维权诉讼等活动。
当然,特设账户也并非适用于不友好国家的所有外国权利人,对于继续在俄罗斯运营无撤出意向、诚信适当地履行了权利人义务的外国公司,是不需要通过特设账户运作的。
俄文消息来源:https://pravo.ru/news/25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