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对国际社会的贡献

□ 曲扬波 (国际商会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中国委员)

内容提要

一、首倡“调解+仲裁”和裁制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创设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 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赏

三、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仲裁工作 频频出台利好政策 以多种形式支持仲裁发展

四、近280家常设仲裁机构 铸就仲裁实践丰富多彩的恢宏景观

五、仲裁规则数量庞大、差异有别 多元文化理念得到充分展现

六、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丰富 为国际社会奉献中国经验

七、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仲裁和司法协助机制 多有创新、颇有建树

八、确立“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战略目标

九、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 展现“中国智慧” 提供“中国方案”

十、丰富多彩的仲裁活动和多元化仲裁平台不断涌现 仲裁研究步入辉煌

导言

新中国商事仲裁历史,始于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5月批准并于1956年4月成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今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纵观中国商事仲裁,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一代常设仲裁机构算起,近70年来,历经几代人的艰辛努力,特别是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内地仲裁机构建设和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仲裁实践得到极大丰富,仲裁理论水准大幅度提升。当下,中国商事仲裁已经呈现迅速发展、万马奔腾的新气象,商事仲裁在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功能和作用不断强化,对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法治环境、公众意识等多领域影响日益扩大。

根据司法部统计:2018年,内地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54万件,案件标的总额近7000亿元人民币(注,币种下同),当年内地仲裁机构数量255家。从仲裁法开始施行的1995年起,内地仲裁机构受案数量连续23年保持大幅度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21年,内地仲裁机构受案415889件,争议标的总额8593亿,平均每家仲裁机构受案1540件,均案标的额207万。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受案475173件,同比增长14%,平均每家仲裁机构受案1715件,争议标的总额9860亿,逼近万亿大关,同比增长15%,均案标的额208万。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的角色益发重要,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商事仲裁日益受到法律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近些年来,中国商事仲裁在坚持自身特点和文化传统稳步前行的同时,也日益走向国际化发展道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国际仲裁的最新理念对中国影响明显,开始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彼此影响、共同发展态势。

在商事仲裁发展长河中,中国涌现了丰富的仲裁实践,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文化,创造了一些新颖的仲裁类型、机制和做法,既极大丰富了中国自身的仲裁实践,也奉献给国际社会诸多积极经验和成果,其中有不少获得国际仲裁界的赞赏和借鉴。

梳理中国仲裁对国际社会的突出贡献,并对其加以总结宣传,这种尝试无疑是一件好事,亦显得确有必要。如此,可以更为准确地认识中国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肯定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经验”的贡献性和重要性。同时,对中国仲裁界来说,通过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揭示中国自己的“仲裁基因”、展现中国自己的“仲裁魅力”、弘扬中国自己的“仲裁文化”,既不“自我菲薄”,又不“崇洋媚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梳理和提炼,希冀能够实现为国际仲裁奉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经验”、提出“中国方案”之目的,进而反哺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促进国际仲裁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发展。

梳理和总结中国仲裁对国际社会的贡献,笔者主张并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源于自我的首创性和独特性;

----契合仲裁本质属性的科学性;

----与时俱进时代特征和国际性;

----经受仲裁实践检验的实践性;

----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接受性。

中国仲裁对国际社会的突出贡献,笔者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首倡“调解+仲裁”和裁制度

由贸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创立,主要倡导人物是在国际仲裁界享有盛誉、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终身顾问唐厚志先生。和裁制度初期在贸仲仲裁实务和仲裁规则中采用,后获得内地仲裁机构广泛接受,被借鉴吸收到仲裁规则中,并早已演变成为仲裁规则普遍的、常规性规范。

贸仲倡导和创设的“调仲对接”机制,源于中华文明的“和合”文化,被视为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在商事仲裁领域运用的一个典范,“调解+仲裁”的和裁制度作为中国商事仲裁的一大创新性经验和制度性贡献,获得国际仲裁界广泛的赞赏和响应、认可和接受,被视为商事仲裁的“东方经验”。

在2019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后,再回头审视40年前贸仲推出的“调解+仲裁”和裁制度,依然可见其对商事仲裁机制创新的闪光意义。

在内地晚近的仲裁实践中,“调解和仲裁相结合”这一中国商事仲裁的传统特色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以2022年6月上海仲裁委员会推出的2022版《仲裁规则》为例,《仲裁规则》第49条作出新的机制设计,设立上海仲裁委员会多元化争端解决中心,规定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交由该中心主持调解。同时,也对其他机构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持开放态度,作出了仲裁确认的对接制度安排。如此的制度设计,进一步丰富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

二、最高人民法院创设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赏

(一)报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报核制度”又称“报告制度”或“层报制度”或“内核制度”。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运行近30年,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规范完善。

----1995年8月,针对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在内地法院的司法审查,为保证法院司法审查和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报核制度最早的单项司法解释,由此确立了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在内地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审查专项报告制度,标志着报核制度的正式出台。

----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涉外和国际商事仲裁报核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就报核制度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层报”的案件类别,扩大了报核范围,将报核扩展到国内仲裁领域。《规定》全面界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范围,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6类。由于将报核范围扩展到国内仲裁,可以视为报核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对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核事宜进行重新的、系统的规定,是对历史上行之有效的层报制度的再次肯定。

关于报核制度的名称,有学者主张采用“内核制度”名称。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晚近出台的司法文件上采用“报核制度”这一名称,而非历史上沿用的“层报制度”名称。笔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报核制度”名称界定,旨在强调“先行报告”和“等待核准”两层含义,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概念在名称使用上的严谨性,而以往沿用的“层报制度”概念,旨在强调“层层报告”含义。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报核制度做出两项补充规定:

A.“对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如此,对受案法院拟动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执行或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情形作出规定。并将报核范围扩大到“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即国内案件。

B.“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如此,促使高级人民法院尽快上报,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和案件情况。

但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并未就高级人民法院对审查法院初审意见作出审核的时限加以规定,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核准的时限。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系列规范,构成内地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系统性和操作性规范。

(二)报核制度的例外情形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首批纳入“一站式”机制的5家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英文缩写CIETAC)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海国仲,英文缩写SHIAC)

----深圳国际仲裁院(简称深国仲,英文缩写SCIA)

----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英文缩写B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英文缩写CMAC)

2022年6月,最高法院增加5家仲裁机构纳入第二批“一站式”机制:

----广州仲裁委员会(简称广仲,英文缩写GAC)

----上海仲裁委员会(简称上仲,英文缩写SHAC)

----厦门仲裁委员会(简称厦仲,英文缩写XMAC)

----海南国际仲裁院(简称海南国仲,英文缩写H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港仲,英文缩写HKIAC)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10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提出司法审查申请(包括撤裁和不予执行),则由国际商事法庭加以审查,也就是最高法院直接审查。这种情形下,不存在报核问题,这可以视为报核制度的例外情形。

(三)报核制度的积极意义

由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的报核制度,既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首创,从国际范围来看,也具有相当的积极和进步意义,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产生重要、深远、广泛的影响:
----极大规范了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统一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认识、不同认知、差异裁判,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堪称效果明显,突出彰显最高法院希冀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改革目标。

----有效避免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干扰和破坏。

----依法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商事仲裁的有序发展。

----以透明、公开的司法解释形式公布报核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杜绝内部操作,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司法公正、开明色彩。

----对《纽约公约》在中国落地树立良好示范效应,彰显中国法院支持仲裁、谦让仲裁的开放司法形象,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认可度。

报核制度作为中国司法对商事仲裁和司法裁判的一大创新性贡献,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赞赏和一致好评,被视为中国司法对商事仲裁秉持谨慎谦让、友善支持原则的极好诠释,其先进色彩和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甚至拔高评价都不为过。

(四)报核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审视报核制度近30年的发展脉络,如果说报核制度还存在不完善或有所缺陷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点:

----报核事宜的审查标准和操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尚缺乏系统的、成文的、对外公开的规范。

当然,这并不能否认完全可以透过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认可或不予认可的实际案例,来判断最高法院的审查理念和审核标准。

----透明度较差。仲裁当事人包括上报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机制如何具体运行、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审核标准和尺度把握等,基本上无从知晓,核准事宜最后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封闭式运行,对于下级法院和当事人来说,只能等待最高法院的核准结果。

----效率存在问题。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内部核准机制,并非民事诉讼的一审或者二审,所以没有一个确定的核准期限。多长时间完成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没有清晰规定。如此,对仲裁当事人来说,在审查期限上具有不可预测性。

----上级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时,是否调阅下级法院“卷宗”不得而知,笔者解读:似乎并不调卷。如此,上级法院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或许会打折扣。

----可能存在“漏网”情形。如,在公共政策认定方面,受案法院只有在拟动用违反公共政策、否定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启动报核机制。如果受案法院审查后认定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即使当事人有关于公共政策违背的抗辩、抑或这种抗辩可能最终实际应当成立,也无须层层报核。

三、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仲裁工作,频频出台利好政策,以多种形式支持仲裁发展

近些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持续不断、频频出台支持商事仲裁的各项利好政策,这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支撑点。作为商事仲裁领域里的一种独特现象,中国这种政府支持举措,为国际社会所少有,是国际社会研究中国商事仲裁不可回避、必须重视的话题。

(一)“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成为中国商事仲裁的根本宗旨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宗旨,成为中国商事仲裁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指导方针,对商事仲裁带来持久、重大的影响。在此之后的中国商事仲裁,主线都是围绕这一宗旨而展开推进的。

(二)司法部完成重新组建,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司法部和法制办职责整合,明确司法部统一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统筹仲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做好仲裁法贯彻落实工作。

从商事仲裁国家主管部门前后职能对比来看:法制办对仲裁工作主要职能是“联系、指导”,司法部的主要职能则是“指导、监督”,少了“联系”、多了“监督”。而且,司法部对仲裁工作的主要职能界定为三项,比较宽泛,表明司法部对仲裁统一领导得到强化,彰显中央层面对仲裁工作的重视。

(三)国家层面出台事关商事仲裁根本性、方向性的政策文件——《两办意见》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简称“《两办意见》”,总计23条,包括五大主题。

《两办意见》是在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在中国仲裁事业面临深化改革、开放前行、深入发展、迈向国际的关键时刻,对中国商事仲裁发展方向、改革道路和目标宗旨的整体回应和准确定位,对商事仲裁诸多事宜提出明确规划和战略要求,《两办意见》将“仲裁委员会”定义为:“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对仲裁机构的正式定位。

《两办意见》作为中国国情下国家最高层面出台的商事仲裁方向性和根本性政策文件,是仲裁法实施后事关商事仲裁最具权威的指导性纲领,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仲裁改革与发展产生持久影响,对中国仲裁法治建设、制度完善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四)中共中央出台支持商事仲裁政策文件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要求,被视为吹响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再上新台阶的号角。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第15项明确:支持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依法治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多处提及商事仲裁,如:“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彰显仲裁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

(五)国务院频频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支持商事仲裁

近些年来,国务院陆续出台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文件,对自贸区仲裁建设作出创新性、制度性和前瞻性安排,展现中央层面对包括商事仲裁在内的自贸区法治工作的重视以及对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高度期待。如:

----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现代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2021年8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规定:“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明确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认可企业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裁决在执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的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

此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以立法等多种形式支持商事仲裁

----深圳。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成为全球首个针对特定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2019年6月,经深圳市政府修订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成为深圳进一步建设国际仲裁高地重要举措。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对内地商事仲裁改革带来重要影响。2022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就商事仲裁等作出规定。

深圳对仲裁的全方位鼎力支持,深国仲的不断创新、改革举措大招频频,已经成为中国仲裁界一个“奇观”。在笔者看来,深圳模式和深圳经验,内地其他城市很难模仿,更难超越。

----广州。2018年9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促进广州仲裁事业发展的决定》,为广州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2022年6月,广东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广州打造全球互联网仲裁首选地的行动方案》,提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在国际法律领域发出更多中国声音、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2023年4月,《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出台。提出打造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广州打造成全球互联网仲裁首选地。

----海南。2019年2月,中共海南省委通过《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对一家仲裁机构单独出台的省级党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海南国仲为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山东。2020年9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支持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区内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珠海。2021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成为继《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颁布后国内第二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

----上海。2022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通过《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指出全面提升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2023年6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提升上海航运服务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提出研究制订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支持境外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

在立法方面,上海市人大动作频频:2023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自2023年12月起施行。2023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积极支持商事仲裁。如:

----2018年1月,中国最为重要的法治媒体——《法治日报》,回应仲裁界的呼声,开辟仲裁专版,集中报道商事仲裁,成为商事仲裁在中国一个极为重要的宣传阵地。其中,法治网总裁万学忠先生功不可没。

----2021年12月,司法部、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范律师收费标准,此举对于商事仲裁中律师费用裁决具有指导意义。

(七)国际仲裁权威人士获聘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201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请32名中外法律专家为首批专家委员,国际仲裁界权威人士盖拉德教授和加里•博恩先生获聘。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旨在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保障与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在笔者看来,中国这种从执政党、到政府、到立法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浩浩荡荡、大张旗鼓地支持仲裁发展的伟大壮举,绝对是国际社会绝无仅有、亦不可多得、更不可复制的现象。在西方和欧美国家中,几乎不可能看到有如中国这般,以举国体制来规划仲裁、支持仲裁、引领仲裁的宏大场面。

四、近280家常设仲裁机构,铸就仲裁实践丰富多彩的恢宏景观

当下,中国内地常设仲裁机构近280家,如此庞大数量,当今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媲美,构成商事仲裁全球独一无二的宏大“景观”和“奇观”。丰富多彩的仲裁规则频频演变,花样繁多的仲裁机制纷纷出笼,五花八门的创新做法相继推出,洋洋大观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不少独创色彩颇具积极意义,成为中国奉献给国际社会、可供研究借鉴的广泛仲裁素材。

在商事仲裁蓬勃发展中,笔者认为以下现象值得关注:

(一)世界首例仲裁机构合并,备受中外仲裁界瞩目

2017年12月,深圳市下发《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仲裁机构的通知》,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此举对于中国仲裁事业产生巨大影响,是中国,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起仲裁机构整合合并,更是深圳大胆创新、勇于改革的伟大实践。

放眼国际仲裁界,常设仲裁机构合并情形甚为少见,深圳这一举措,为国际社会提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鲜活实例。

2019年1月,山东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获国务院批复,莱芜市整体并入济南市,莱芜仲裁委员会随后并入济南仲裁委员会,成为内地仲裁机构合并的第二例。

“深圳经验”与“济南经验”有所不同:前者基于地方政府的决定、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实现合并,是一个城市内的两家仲裁机构合并。后者基于中央政府对山东省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合并,是两个城市的两家仲裁机构合并。

(二)仲裁机构理事会治理模式陆续获得突破并得到提升

----成立于1985年9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一家民间、非营利性的仲裁机构,HKIAC采取理事会治理机制,理事会由来自不同国家具备不同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成为中国首家采取理事会模式的仲裁机构。

在内地,深国仲、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海南国仲、上仲等相继借鉴和采纳理事会治理模式。

----内地仲裁机构仿效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做法、采取理事会治理模式,最早确立、最为成功当属深国仲。早在2012年11月,深圳通过专门立法,对深国仲进行法定机构改革,创建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规定1/3以上理事来自境外,理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开放性制度安排避免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内部人为控制,在内地开创国际仲裁机构治理深圳模式。被境外媒体誉为“深圳一小步,中国一大步”。

2024年3月,深圳市政府增聘世界贸易组织(WTO)前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和英国前大法官威廉•布莱尔担任深国仲理事。作为世界知名法律专家,两位理事来自巴西和英国,分别代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此次增聘后,理事会15名理事有9名来自境外8个法域,国际化比例增至60%,国际化更为突出且更为权威。

深国仲理事会治理机制,历经十余年发展演变,从初创、到发展、至完善,无不展现其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和勇于创新的高远格局,在笔者看来,深圳模式已经赫然成为中国仲裁界一面“旗帜”。即使放眼全球,在世界知名仲裁机构理事会治理模式中,深国仲也是佼佼者,无论是国际性还是权威性都堪称“标杆”,成为中国对国际仲裁先进理念从学习借鉴、到自我完善、实现不断提升的一个典范。

----2020年8月,海南国仲完成改制,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主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其公开选聘院长、副院长举措,得到中外仲裁界称赞。

----2021年8月,上仲实施改革,退出上海市事业单位序列,成为由上海市政府依法组建、市司法局登记管理的常设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重视和支持上仲深化改革,2021年对上仲提出“体制松绑、机制做优、队伍做专、业务做强”的改革要求。上仲采取独立委员会形式的法人治理机制新尝试,实际上是一种“不叫理事会的理事会模式”,仲裁机构负责人实行招聘,一改往昔由政府任命的格局,为内地仲裁机构体制改革注入新气象。

笔者坚持认为:对于那些希冀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中国内地一线仲裁机构来说,开放包容、多法域人士参与的理事会治理机制,将成为仲裁机构治理模式的“必由之路”和“不二法门”。

(三)诸多创新机制推出,仲裁功能得到放大,仲裁影响日益提高。

----内地头部仲裁机构相继推出投资仲裁规则。

2016年10月,深国仲修改《仲裁规则》,扩大投资争端管辖权,在中国仲裁历史上,第一次将投资仲裁引入商事仲裁中。

2017年9月,贸仲公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同步推出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作为内地在探索投资仲裁道路上第一部专门适用于投资争端的仲裁规则,显现贸仲意欲凭借其多年历史沉淀、向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发展的雄心。

2022年6月,上仲推出2022版《仲裁规则》,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上海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

在投资仲裁领域,根据《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英文缩写ICSID),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主要、最为权威的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中国政府推荐,目前中国在ICSID的仲裁员和调解员为“4+4+1”格局,4名仲裁员:郑若骅、李虎、王雪华、张玉卿。4名调解员:卢松、单文华、石静霞、曾华群。1名特聘仲裁员:张月姣。

----上仲设立国际航运仲裁院,上海国仲推出航空仲裁。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是上仲特设的处理航运交通、物流运输、海事海商、港口建设等争议案件的专业分支机构,2009年6月设立,标志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软实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2018年12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院成立,至今仍是内地仲裁界的“独一份”。2018年12月,上海国仲在成都双流自贸区设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西南服务中心。2023年11月,上海国仲推出《航空仲裁规则》。

在笔者看来,上仲和上海国仲两家内地头部仲裁机构,同处一个城市,一个侧重航运,一个经略航空,都是契合上海区域经济和产业特点,但又注重避免同质化竞争,展现差异化经营风格。在仲裁机制和规范创新上,你追我赶、亮点频频,形成良好互动态势,造就“绝代双骄、比翼双飞”的上海仲裁新格局,为仲裁界所广为瞩目和称颂,构成中国仲裁的一道“靓丽风景”。

----广仲推出仲裁国际化“8个首创”。

在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道路上,广仲推出八项创新举措:首创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首创亚太经合组织线上争议解决平台(APEC-ODR);打造互联网仲裁首选地;首创“3+N”多元化仲裁庭审理规则;首创“四个共享”仲裁合作机制;全球发布《仲裁合作南沙共识》;创设首个“仲裁日”;引领仲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深国仲推出“双城两院”运行体制。

2019年,深国仲在香港设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是经最高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共同确认的香港仲裁机构。深国仲推行的“双城两院”发展模式,成为仲裁机构设立和发展的一种新尝试。

目前,深国仲与中山仲裁委员会两家独立仲裁机构共享一套仲裁员名册,这在内地仲裁界颇为少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圈的进一步深度融合,深国仲与中山仲裁委员会今后能否实现合并,值得期待。

在中国内地,或许还存在一个特例:北京的三家头部仲裁机构中,贸仲和中国海仲同属附设于中国贸促会内,在管理体系上,能否有新的改革举措,值得期待。

----新型仲裁业态不断涌现。

近些年来,在快速发展的金融仲裁、知识产权仲裁、互联网仲裁之外,一些更为新颖的仲裁业态在内地开始呈现,如:影视仲裁、环境仲裁、大数据仲裁,表明商事仲裁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向更为广阔领域延伸、快速发展态势明显,内地仲裁界积极探索的改革创新精神十分浓厚。

----体育仲裁开始在内地发力。

2019年5月,第14届玄奘之路戈壁挑战赛组委会针对一起参赛资格纠纷,按照《戈14 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由组委会下属仲裁委员会实施临时仲裁,并做出终局性裁决。此案被视为体育纠纷领域里当事人自治性极强的“变种”临时仲裁。

2023年2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CAS)在北京成立,由国家体育总局设立、专责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第一届委员会15位成员。2023年11月,3起体育仲裁案件面向社会公布。2024年2月,CCAS发布第一届仲裁员和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

2023年2月,上仲设立上海体育争端解决中心,发布《上海体育争端解决中心专家评审规则》,创设体育仲裁的一种新模式。

(四)仲裁公信力得到实质提升

在仲裁公信力提升方面,内地一些仲裁机构开始自揭家丑,自我曝光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对其的负面评价。如,上仲在新近发布的2023年仲裁数据报告中披露:全年无案件被法院撤销裁决,不予执行2件、重新仲裁5件。

在内地头部仲裁机构中,上仲自我曝光仲裁负面评价数据,非常值得点赞。在此示范下,笔者期待内地仲裁机构在公布仲裁数据时,能更多地披露否定性评价数据,如此,既能够完善仲裁数据统计标准体系,更得以彰显树立仲裁公信力的决心和勇气。

(五)一些仲裁行业标准获得制定和推广,“中国声音”和“中国智慧”频频在国际社会亮相

----2019年7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吸纳中国贸促会为联合国贸法会大会和全部工作组观察员。

2019年7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贸法会第3工作组提交“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可能的改革意见书”。中国政府指出,当下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存在着:仲裁裁决缺乏合理的纠错机制;仲裁裁决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仲裁员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质疑;第三方资助影响当事方权利平衡;期限冗长和成本昂贵等五个方面问题。针对投资争端机制改革目标和方案,中国政府提出:常设上诉机制;当事方指定仲裁员权利;与仲裁员有关规则;替代性争端解决措施;仲裁前磋商程序;第三方资助透明度纪律等六个方面建议,彰显中国参与全球经贸和法治环境治理的积极态度。

----2020年9月,广仲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填补互联网仲裁发展空白,为制度型开放作出仲裁贡献,获得中外仲裁界好评和青睐,被业内称为“广州标准”。

“广州标准”入选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获得联合国贸法会官网推介,得到全球50余家境外仲裁机构和150余家境内仲裁机构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推广。

2022年,广仲网络仲裁案件量超过8500件,标的额15.9亿元,当事人国籍58个。2023年,“广州标准”获评广州市政法领域“十佳改革品牌”。

这些年来,广仲不断探索仲裁工作现代化的“广州路径”,以互联网仲裁为切入点,动手早、投入大、起步高,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业内影响,赫然走在内地仲裁机构前列,成为仲裁界“广仲经验”。

----2022年12月,联合国第77届大会通过《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建议公约简称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成为首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反映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公约形成过程中发挥的引领作用高度认可。2024年3月,欧盟和比利时签署该公约,比利时成为第18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作为一项重要国际多边公约,《北京公约》由联合国贸法会以“北京草案”为基础、历时五年研究起草完成,主要聚焦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问题。“北京草案”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于2012年在北京举办的第40届国际海事组织(CMI)会议上提出动议。在制订过程中,中国海商法协会和中国海仲等长期深度参与,积极奉献“中国智慧”。

----上海成为中国唯一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B-Ready)的城市,首度参与世界银行B-Ready评估,示范和引领意义凸显。

背景情况。2003年起,世界银行开始每年发布一期《营商环境报告》(DB),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进行量化评估和排名。2023年5月,世界银行发布新版营商环境评估(B-Ready)报告的《方法论手册》和《说明及指南》,采用新的评估体系以取代原有的DB。

在原来评估体系中,国际仲裁只是作为“合同执行”单项中的一个评分点,分值仅为1.5分;而更新之后的B-Ready专设一章为“争端解决”,列入19个涉及国际仲裁的评价指标,分值居然超过40分,成为整个B-Ready评估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重指标。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出现如此重大变化,高度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国际仲裁的重视程度,凸显国际仲裁被赋予与营商环境密不可分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反映和验证了“国际仲裁是营商环境晴雨表”这一不朽定论的正确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在仲裁界和法律界存在一个普遍认识:国际仲裁作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古老而天然选项,其发达程度往往被作为评估相关法域整体营商环境优劣的“权重指标”。

上海入选。根据世界银行要求,上海成为中国唯一参与2023年世行B-Ready评估的城市,上海荣获这一殊荣,不仅表明上海良好的经济基础获得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也突显其开放友善的国际形象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同时意味着上海仲裁将肩负着承载B-Ready评估中国国际仲裁这一权重得分的重要历史使命。

为此,上海立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通过法律、规则与仲裁实践的多层次、全方位创新,积极回应世行B-Ready评估下的中国国际仲裁发展新机遇。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11月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中,积极对标B-Ready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体系中与“仲裁”相关的指标,对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法院支持仲裁调查取证、仲裁相关数据公布、仲裁裁决摘要发布等事宜作出全新规定。

与此同时,上海国仲和上仲以及贸仲上海分会和中国海仲上海总部积极参与、奉献智慧。在笔者看来,上海在这方面若能有所斩获、进而提炼“上海经验”和“上海贡献”,并借此带动和提升内地国际仲裁整体水平,颇令中国仲裁界期待。

(六)临时仲裁在内地实质性落地,临时仲裁规则频频出台

----2017年3月,珠海仲裁委员会率先推出《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作为内地第一个临时仲裁规则,标志着临时仲裁从规则角度在内地落地。

----2017年4月,CITEAC香港仲裁中心推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2017年9月,广仲牵头的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发布《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适用境外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内的商事仲裁。

----2022年3月,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同时出台。由非仲裁机构的权威行业协会制订临时仲裁规则、由知名仲裁机构推出临时仲裁配套服务规则,二者配套适用的色彩格外突出。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在当今国际仲裁界中十分少见,可以视为是中国对临时仲裁规则的一大贡献。

----2023年4月,被视为“内地临时仲裁第一案”的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法律、采用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的一起临时仲裁案件在中国海仲青岛仲裁中心完成庭审。经当事人同意后,仲裁裁决脱敏公开,临时仲裁在内地实现历史性突破。

----2023年9月起,中国海仲相继在福建、浙江和辽宁发布《自贸区临时仲裁指南》,复制推广临时仲裁实践,成为临时仲裁落地自贸区的创新举措。

----2023年11月,上海国仲推出《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

上述举措,展现内地头部仲裁机构响应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推出“自贸区三个特定仲裁”的积极姿态,从仲裁规则层面就临时仲裁作出专项安排,其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明显。

(七)中国仲裁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向国际仲裁靠拢的趋势明显加快

----仲裁机构体制改革出现一些质变。

2017年10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经赣江新区管委会批复成立,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司法登记,是内地国家级经济新区设立的第一家民商事国际仲裁机构,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独立法人组织,在仲裁机构性质和组织结构上独具特色。

----国际仲裁先进理念在中国得到采纳和推广,为国际社会奉献独特的仲裁实践。

2017年6月,第三方资助制度在香港特区立法层面获得突破,在香港商事仲裁中开始发挥作用。其后,第三方资助在内地仲裁规则修订中频现。

2018年8月,北仲一起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决定,被称为“内地临时措施第一案”。近几年来,临时措施在内地仲裁实务中陆续涌现。

2024年,上海国仲在上海首宗仲裁庭成员均为外籍人士、涉及国际仲裁“软法”适用的仲裁员回避事宜中,参考国际律师协会2004年5月通过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简称:IBA利冲指引)之规定,尤其是其中“橙色清单”内容,作出驳回被申请人对Lew先生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的决定。该案被视为内地仲裁机构处理涉及外籍仲裁员利益冲突回避问题的典型案例。

2024年3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全国第一例早期驳回决定书。该案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早期驳回申请书,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仲裁申请超出仲裁管辖范围。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在收到早期驳回申请后决定进行早期驳回审理程序,并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作出驳回决定并说明理由。

----内地仲裁机构频频修订规则,向国际仲裁惯常实践靠拢。修订时间益发缩短、频率明显加快,平均2-3年修订一次,深国仲推出以“修正案”形式及时调整和完善仲裁规则。

----近年来,国内仲裁越来越向“讼辩式”国际仲裁模式靠拢,成为不少案件的主流庭审模式。

以贸仲为例,2015年贸仲在内地仲裁界率先推出“证据指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后适用,而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很少约定适用。2023年贸仲修订《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证据指引,成为一大创举,意味着该指引下按照国际仲裁实践而设置的文件披露、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盘问证人等一系列做法,都将在国内仲裁领域得到适用。如此大胆前卫的规则突破,显示了国内仲裁正在不断地向国际化接近。

五、仲裁规则数量庞大、差异有别,多元文化理念得到充分展现

基于仲裁机构数量庞大原因,多元各异,而非统一的仲裁规则,构成中国商事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方面,国际社会无法比拟,放眼全球,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中国如此这般丰富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花样繁多、不断刷新,一方面体现出中国仲裁机构积极进取、锐意创新,努力追求和回归仲裁本质,通过为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仲裁规则,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市场内在需求、满足当事人选择需求的仲裁愿景。另一方面折射出中国不同区域、不同发展水平的仲裁机构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实现机构价值和自我目标。与此同时,透过争奇斗艳的百花齐放,淋漓尽致展现理念风格有所不同、内容规范有所差异的仲裁规则,呈现和揭示丰富多彩的中国元素和独特内涵,不仅极大丰富了中国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更为国际仲裁界呈现中国仲裁丰富多彩的饕餮盛宴,成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仲裁不可多得的独特视角和绝佳切入点,构成中国对国际仲裁的一个伟大贡献。

伴随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活跃,中国仲裁文化和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一些仲裁品牌开始形成。如,西安仲裁委员会倡导的“友善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亲和仲裁”。

关于内地仲裁规则的丰富多彩,笔者仅举两例,即可管中窥豹:

----裁决期限事宜,得依仲裁规则来确定。内地仲裁规则普遍规定:裁决期限从仲裁庭组庭之日起算,这几乎构成仲裁机构的共同认知并在仲裁规则中予以明确。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仲2022版《仲裁规则》对裁决期限起算时间却作出了不同于内地其他仲裁规则的独特规定,《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裁决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算。此举,给予当事人更加明确的时间预期,当然,也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工作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关于仲裁代理人人数事宜。成都仲裁委员会2024新版《仲裁规则》(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在晚近的仲裁实践中,仲裁规则对仲裁代理人的人数事宜通常不加以特别限定,已经成为普遍潮流和近乎共同的认知,成都仲裁委员会这一规范就显得颇为另类。

又如,其《仲裁规则》第16条第3款规定:“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国内仲裁案件相同”。这与“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的普遍认知,也显得与众不同。

这几年来,中国仲裁规则创新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在笔者看来,最具创新色彩、最值得推荐的代表之作如:

(一)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代表之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由上海国仲在2014年5月推出,是内地第一部针对自贸区的专项仲裁规则。早在十年之前,上海国仲能够率先推出如此新颖的专项仲裁规则,凸显其锐意改革的探索精神和勇于创新的海派文化风格。

(二)北仲实现仲裁收费制度重大突破

2019年7月,北仲新版《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修改。是内地首次在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方面进行的大规模、根本性、国际化修改。受到仲裁界高度关注,好评如潮。对于内地仲裁体制和机制改革、仲裁员专业化建设、仲裁公信力提高,具有非凡的意义。

(三)深国仲“选择性复裁制度”具有首创意义

2019年2月,深国仲2019版《仲裁规则》施行,诸多新意纷呈:引进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创设“选择性复裁制度”;增设首席仲裁员反向选定;强化诚信仲裁理念;增设“庭审声明”;引入“当事人自行送达”规定;全面压缩快速程序的各类期限。

深国仲2019版《仲裁规则》充分体现创新性、开放性、国际性、专业性、灵活性、效率性,堪称内地仲裁规则改革的里程碑之作。同期公布的仲裁员名册,890名仲裁员来自76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化程度和比重位居内地仲裁机构同期第一。

(四)中国海仲2021版《仲裁规则》,实现九大突破

2021年10月,中国海仲发布2021版《仲裁规则》,实现九个方面重大突破:首次明确“仲裁员回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首次对电子技术与常规仲裁结合和创新作出系统规定;首次系统规定证据规则;首次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角色划分;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性质及其与仲裁庭关系;首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裁决脱密后可以公布;首次增加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的送达方式;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

在笔者看来,中国海仲2021版《仲裁规则》是晚近时期内地仲裁规则的佼佼者和代表作。笔者尤为推崇“区分案件经办人与仲裁庭秘书角色划分”和“仲裁员回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两项创新。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将“仲裁秘书”作为独立的职业分类载入大典。中国海仲《仲裁规则》在秘书划分事宜上的突破性意义由此可见。

“仲裁员回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这一规范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缩写SIAC)2019年率先在仲裁规则加以明确,获得国际仲裁界的一致好评。反观内地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员回避决定,几乎毫不例外奉行“可以不说明理由”的金科玉律,这种封闭性极强、透明度极差、有损仲裁公信力的做法,被堂而皇之地载明在仲裁规则中,在内地仲裁界已经墨守多年。中国海仲此次作出颠覆性修改,在《仲裁规则》中明确“仲裁员回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在内地仲裁界尚属首次。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这是仲裁机构的自我加压,表明中国海仲积极借鉴国际仲裁新理念和新做法的国际化视野和格局,彰显其勇于抛弃传统、锐意改革的无畏精神。“说明理由”短短的四个字,分量实在太重,既是内地仲裁规则迈出的艰难一步,更是极为可喜的一步,这一步,让仲裁机构/仲裁庭必须真正讲理,让当事人信服、踏实、放心。在笔者看来,中国海仲在这一问题上能够率先实现突破,堪称中国仲裁的耀眼光芒。

笔者期待:在提高仲裁公信力宗旨要求下,“仲裁员回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这一理念和规范,必将成为仲裁规则的趋势性潮流,为内地仲裁机构广泛采纳和接受,并成为检验仲裁规则格局高下的评判“尺度”。

(五)上仲首次明确联合国贸法会《示范仲裁法》在内地适用

2022年6月,上仲推出2022版《仲裁规则》,明确: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和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2023年11月,上仲发布《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管理与服务指引》。

(六)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在内地仲裁规则首次得到引入

IBA利益冲突指引虽然并非国际公约,但其简洁清晰的红色清单、橙色清单、绿色清单体系具有严谨规范、清晰明了、便于适用的特点,在国际仲裁实务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适用,构成国际仲裁最具影响力和适用性的“仲裁软法”。

上海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第35条(信息披露 )规定:“......仲裁员披露信息时可以参考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或者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指引性文件的规定。 ”

将IBA利冲指引明确引入仲裁规则,并作为仲裁员信息披露参考依据,从而实现了“仲裁软法”向“仲裁规则”的升级和跨越,这在中国内地具有重要的首创意义。

(七)上海国仲新版规则,理念先进、体例创新色彩十分突出

2023年11月,上海国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包含一部仲裁主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全套文本超过4.5万字,蔚为大观,堪称内地首例。

新版规则被称为“上海国仲‘十年磨剑’成果,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书,更是向社会各界的服务承诺书”。除了公正、专业、便捷等国际仲裁传统诉求外,绿色、智慧、多元、经济、透明、可预见等诸多国际仲裁最新发展理念,在新版规则中得到全方位回应和接受。如,在强化机构案件管理职能方面进行不少创新: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程序效率、优化送达制度、增加仲裁透明度、升级调解服务。在加强仲裁庭职权方面明确:仲裁庭有权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有权宣布审理终结、有权作出各项程序决定、有权决定证据规则、有权决定适用法律。

上海国仲同步制定《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两部特别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分别以航空产业和数据行业为主线,结合航空产业和数据产业对争议解决服务需求,成为产业领域内首部仲裁机构制定的机构管理规则,行业领先意义重大。

此外,为回应仲裁法修订,从配套制度供给角度考虑,制定《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为强化信息技术赋能、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流程,制定《在线仲裁指引》。两部程序指引分别对在线仲裁全周期程序和临时仲裁下仲裁机构协助服务事项进行规定。作为在线仲裁指引的附件,上海国仲推出《争议解决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声明》,成为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中首个关注仲裁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文件,服务意识十分浓烈、首创色彩十分突出。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同时发布,提供在线立案、电子送达、文书在线交换、电子卷宗、在线庭审、在线签署等功能。

上海国仲新版规则,是当下内地商事仲裁规则大踏步进步的一个典范,成为国际化仲裁理念充分展现的经典之作。

六、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丰富,为国际社会奉献中国经验

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与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既保持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仲裁司法审查的统一指导、统一规范,另一方面又展现地方法院一定程度上的不同做法。究其原因之一,在于内地仲裁机构众多、仲裁规则庞杂的缘故。内地仲裁司法审查多姿多彩的多元化特点,为国际社会奉献独特的中国经验。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仲裁专项司法解释,全面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集中到一个业务庭办理。

由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归口办理通知》,目的在于明确地方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集中管理,由一个业务庭来管理此类案件,有助于统一地方法院司法审查标准,提升法官审查和办案水平,对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来说,营造可预期、稳定的司法裁判形象。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计22条,2018年1月1日实施。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最为全面、最为系统、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内地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具有普遍的、全方位的指导意义。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内地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做出全面规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明确审查标准,细化操作流程,创造性地设立了案外人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申请延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效的中止问题,明确国际条约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涉及涉外和国际仲裁的法律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宜,对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合作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全面展现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为法院系统和仲裁从业人员提供第一手资料。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注,在内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通常被纳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范畴)。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著出版《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梳理近些年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和包括仲裁司法审查中热点和难点问题111项(注,在全部111项问题中,涉及商事仲裁司法审查22项,占1/5篇幅),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仲裁司法审查的民四庭集体做出理解与适用方面的解释,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仲裁司法审查理念和标准全面且系统的最新展示。

《理解与适用》进一步统一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标准,有利于规范和指导全国法院系统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就诸多疑难问题作出解读、加以指引,对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商事仲裁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外仲裁界和法律界人士了解和把握中国当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全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观点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有关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被视为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进一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在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创新引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十分独特的重要作用,如,2016年底推出自贸区内“三个特定”仲裁机制。

(二)地方法院根据本区域商事仲裁发展相继出台一些“准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2012年,陕西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4年5月,上海二中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是地方法院专门就一部仲裁规则适用事宜作出的规范。

----2019年12月,重庆高院出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问题与解答”,针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问题做出回答。

----2020年7月,上海一中院下发《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通过对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就仲裁司法审查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标准和方法。

----2020年10月,广州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2年至2019年,广州中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278件。其中,仲裁管辖权异议1331件,占比31%;撤裁2351件,占比55%;执行异议585件,占比14%,承认涉外仲裁11件,占比0.3%。

----2022年8月,湖北高院发布《湖北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3—2021)》,对湖北高院2013年至2021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梳理分析。

----2023年5月,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就司法支持仲裁工作提出多项改革措施,包括率先在全国开通仲裁保全等申请电子立案,探索司法支持仲裁庭审理开具调查令机制等。

----2024年3月,大连中院发布《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白皮书(2020年——2023年)》。

(三)香港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展现独特贡献

----2015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提出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十大原则,“十大原则”被视为香港法院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全面且系统的概括和总结,成为香港司法届普遍接受的审查原则。陈美兰法官所总结的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原则”,为内地仲裁界和司法界所知晓和称颂,相信对内地法院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024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芮安牟法官在一起多份关联交易合同存在不同争议解决条款案件中,提出使用“重心法”分析多合同下不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并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采用自由和开放,而非循规蹈矩的态度。

----2024年3月,在一起某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案号〔2024〕HKCFI 751),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认为:仲裁员就本案争议问题作出结论时没有进行任何的说理,包括协议的适用法、协议的有效解除日期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可执行性或合理性。仲裁员上述不作为,严重影响到仲裁程序的结构完整性,违反了正当程序,认可和执行该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遂裁定不予执行。

此案可以解读为香港法院对仲裁违背“正当程序”、裁决有悖“公共政策”的最新解读,即:仲裁裁决没有释法说理,构成香港法律制度下的违反公共政策。

(四)法院对商事仲裁创新机制和做法给予肯定支持,创新举措着实不少

----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目前,10家仲裁机构被纳入“一站式”机制。当事人选择这些机构实施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选择这些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申请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如此,形成调解与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一站式”纠纷化解机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对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6月,广州中院与广仲签署《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操作规程》,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共同建立的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正式上线,成为全国首创。

----2023年8月,北京四中院在一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首次肯定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并对第三方资助涉及的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与仲裁保密性冲突等问题作出全面解读。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出台《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建立支持仲裁案件审理开具调查令工作机制,为上海法院系统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提供指导。2023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办理首例法院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案件,成为商事仲裁调查取证领域司法支持仲裁首例。

----2024年,上海法院办理中国内地首例在线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七、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仲裁司法协助机制,多有创新、颇有建树

在世界范围内,一个主权国家内同时存在多个法域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中国恰恰是这少之又少的特例。

内地与香港、澳门这种同属一个主权,但又系不同司法区域的状况,决定了彼此之间的仲裁司法协助机制,既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双边国际条约关系,也不适用现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同时,也不是一个法域内自行决定的范畴,而需要不同法域之间的沟通协商。无疑,这完全是一种独特且全新的机制。

在这些年来的区域司法协助实践中,中国创立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有效宽松原则;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作为不同法域区际仲裁裁决相互认可执行和保全协助等事宜所应当秉持的基本法律原则,成为中国在国际社会首创的独特经验和重要贡献。

香港特区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执行安排》),就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有关事宜作出专门、系统安排,规定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内地与香港仲裁执行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之后,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领域里第二份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商事仲裁领域里第一份法律文件。

1997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已经变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安排,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司法协助有着本质区别。两地之间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不再适用《纽约公约》、而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执行安排》。不过,《内地与香港仲裁执行安排》具体内容仍然基本保持《纽约公约》原貌,其中,关于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与《纽约公约》规定保持一致。

《内地与香港仲裁执行安排》成为一国之内不同法域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里程碑式法律文件,由于是两地之间首个仲裁司法文件,故其创新色彩和示范意义十分凸显,一经签署,即受到国际社会持久关注,为国际社会广泛称赞,亦为此后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磋商和制定其他法律文件所效仿。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是内地与香港在商事仲裁领域里签署的第二份相互协助协议,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有关仲裁程序保全事宜协助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根据《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规定,在保全措施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也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令和其他临时措施。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简称《补充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协商,就前述《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所涉事宜,作出若干重要的补充安排:

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如此,明显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尤其是涵盖“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显得更为开放包容和具有新意。

明确:“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如此,“申请认可”程序构成执行的前置程序。

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如此,切实保障两地畅通的执行路径,最大限度维护仲裁当事人得以最终实现仲裁目的之合法权利。

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之后的保全措施,增加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规定。如此,有效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

《补充安排》解决了内地法院司法实践中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所存在的裁定冲突问题,统一了内地法院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一体适用“申请认可”前置程序。特别重要的是,实现了内地与香港在仲裁保全协助的全流程覆盖,推动两地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澳门特区

----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行政法务司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是内地与澳门商事仲裁司法协助领域第一份法律文件,就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有关事项进行专门安排和法律明确。

《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新意不少,如:

第1条规定:“ ……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了认可地和执行地法院程序法律的适用。尽管《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在内地转化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式发布、在澳门以刊登在澳门政府公报形式发布,但该条的上述规定清晰表明:《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实际上高于认可地和执行地法院程序法律。同时,考虑到内地与澳门之间涉及仲裁裁决相互执行事宜,不再适用《纽约公约》,在此情况下,可以解读为:《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作为一种专门的、特别的制度设计,成为这一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只有在《内地与澳门仲裁执行安排》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认可地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如此规范,也显现出两地法律文件磋商和制定技术的日趋完备。

第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行政法务司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成为澳门回归以来两地签署的第五项司法协助安排。

根据《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内地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悉数纳入;向澳门法院申请保全,涵盖澳门法律规定的所有保全类型。可以说,就保全类型来看,构成两地的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2024年3月实施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2条明确:本意见所称“诉前保全”,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04条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如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最新《意见》,所列的三项具体保全措施,与在此之前的《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完全契合。

根据《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界定适用的仲裁程序限于内地与澳门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不包括临时仲裁程序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临时仲裁程序项下保全措施,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依据《纽约公约》,外国或域外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依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仲裁裁决互认安排,香港和澳门的临时仲裁裁决同样可以在内地获得认可和执行。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之所以排除临时仲裁程序项下的保全事宜,主要基于临时仲裁机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是基于更好地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排除临时仲裁程序项下的保全事宜,也使得在这一问题上与《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保持一致。如此安排和设计,更是体现“一国两制”、秉持两地磋商的结果,也充分考虑了仲裁法目前没有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

如此看来,承认澳门临时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与排除临时仲裁程序项下的保全事宜,二者实际上并不矛盾。

至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项下所涉及的保全司法协助事宜,被《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排除在外,则是基于此类事宜需要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去办理。

在笔者看来,《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作出上述规范和界定,不仅凸显商事仲裁自身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彰显不同法域之间仲裁保全协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此同时,也展现出两地法律文件制定技术的日趋成熟性,得以体现和实现“宽严得当、收放有度”。

2019年澳门修订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设立及运作制度》,考虑澳门仲裁的实际情况,《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根据澳门法律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悉数纳入,体现了对澳门仲裁业及法律服务业的大力支持。这一点与《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有所不同。

司法界和仲裁界普遍认为:《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从内容上和力度上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作为两地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合作成果,被视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在司法领域的新发展,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标志着内地与澳门两地仲裁司法协助全面覆盖,展现融通两地仲裁法规、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宗旨。

中国台湾地区

----早在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适用这个规定。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作为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全面系统规范,新意不少,如:

第2条:“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由此可见,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范围十分广泛。

第3条明确: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认可”前置程序。

第10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依法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

《若干措施》涉及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事宜:

第11条:“经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第26条:“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这些年来,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不同法域之间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司法审查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签署的各类安排和司法解释,保障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仲裁相互支持和有序发展,丰富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规范,包括仲裁保全协助制度的丰富,为国际社会展现一种独特的司法素材和成功经验,成为中国对国际社会的一大贡献。

八、确立“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战略目标

(一)“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战略目标对中国商事仲裁影响巨大

“打造国际仲裁中心”这一提法,据悉最早见于2018年,时任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先生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署名文章,提出将中国打造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亦有主张早在2016年,“致力于将中国打造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这一口号即被提出,由此确定中国商事仲裁走向国际的战略目标。2016年,上海国仲承接上海市法学会重点课题——《上海构建国际仲裁中心路径研究》,成为内地研究国际仲裁中心最早的一个官方课题。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首批授权事项中明确“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这是“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概念首次正式提出,同时明确将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重担交付给深圳特区。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服务水平。

2022年9月,司法部时任副部长熊选国提出要将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作为新时期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战略性任务。推动将北京市打造成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上海市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将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打造成为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将海南省打造成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新目的地。

2023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规划意义重大,展现中央层面在仲裁领域清晰的战略意图,彰显进军国际、影响国际的勃勃雄心。

中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战略目标,与国际社会现有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模式相比较,有着显著不同的特征,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

----国家层面提出“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组织地实施推进和政策支持,并非局限于几个城市的少数几家头部仲裁机构的自我努力和全力争取。体现出很强的政府引导、政府推动的色彩。放眼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中国显得独一无二。

----这一战略并不局限于打造一个国际仲裁中心,而是同步打造数个国际仲裁中心。即内地划定5个区域,采取齐头并进、多点开花。这是国际社会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气魄和景观。

若能在未来10年左右实现这个目标,则中国内地将出现数个有所侧重、特点鲜明、功能各异的国际仲裁中心,有助于全面提升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里的仲裁地位和法律地位,对于强化中国仲裁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有善莫大焉、功德无量的作用。

(二)港仲、贸仲、深国仲、北仲、上海国仲、中国海仲等在国际仲裁界地位显著提升,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凸显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显示:国际仲裁中心从以西方为主的欧美向以中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亚太区域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社会对亚太,特别是中国仲裁的关注程度益发提高。

2018年3月,享誉国际仲裁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专门成立“一带一路”委员会,以应对与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潜在争端解决,此举充分表明国际仲裁界对国际经贸秩序和格局重大变化以及对国际仲裁融合趋势的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历经拼搏发展,中国几家头部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界地位得到显著提升:

港仲(HKIAC)

2018年5月,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发布在国际仲裁界颇具影响力的《2018国际仲裁调查》。世界七大仲裁地:伦敦、巴黎、新加坡、中国香港、日内瓦、纽约、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机构七雄:ICC、LCIA、SIAC、HKIAC、SCC、ICSID、ICDR/AAA。

2019年初,享誉国际仲裁界的《环球仲裁评论》发布2019《区域仲裁指南》(Guide to Regional Arbitration 2019)。在亚太地区中,HKIAC和SIAC被列入“白名单”。

2019年4月,HKIAC获俄罗斯批准在莫斯科设立分支机构,成为迄今为止唯一获批在俄罗斯运营商事仲裁业务的境外仲裁机构。俄罗斯对境外仲裁机构落地条件只有一项:具有广泛国际影响性。此举说明HKIAC在国际社会尤其是俄语系国家的影响力。

2021年5月,《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发布,国际五大仲裁机构出笼:ICC、SIAC、HKIAC、LCIA、CIETAC。香港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地”,HKIAC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2023年11月,在“香港法律周”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致辞:“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将继续发挥独特优势,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继2004年“ICCA北京大会”后,时隔20年,2024年5月香港得以承办国际仲裁界最具影响力的“ICCA香港大会”,充分说明香港在亚太商事仲裁的上升势头。

2023年,HKIAC受案500件,其中,仲裁案件281件、争议总额125亿美元;域名争议案件209件;调解案件10件。在281件仲裁案件中,由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184件,争议金额111亿美元,均案争议金额6,010万美元,凸显HKIAC大案突出的特点。仲裁案件以国际案件(注,即至少一方当事人不来自香港)为主,75%的全部仲裁案件以及90%的机构仲裁案件为国际仲裁,当事人来自63个司法管辖区。彰显香港作为亚洲开放性国际仲裁地的优势地位持续巩固,获得国际当事人广泛认可和稳定选择。

从1985年成立,在不到40年时间里,HKIAC发展成为世界排名第三的常设仲裁机构,可喜可贺。

贸仲

2018年,贸仲案件争议金额1016亿,在内地仲裁机构中率先突破千亿大关。目前,已连续6年破千亿大关,成为中国商事仲裁,特别是国际仲裁的标志性仲裁机构。

2021年5月,作为内地仲裁界的国际化代表,贸仲首次在《国际仲裁调查》上榜,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排名第五。这是中国内地仲裁机构首次在全球权威仲裁调查报告中跻身前五,体现国际社会对贸仲的广泛认可,彰显中国仲裁的影响力。

2023年。贸仲受案5237件,争议金额1510亿,涉外案件645件,争议金额和涉外案件数量高居中国仲裁机构榜首。

深国仲

2021年根据中央文件要求,深国仲同时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名称,旨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和法治环境,致力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

2022年7月,深国仲被《全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评为“重点关注的亚太区域国际仲裁机构”和“中国首选”。2024年3月,深国仲受邀参加第三届加利福尼亚国际仲裁周(英文缩写CIAW),举办“中国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专题研讨会,作为CIAW主要研讨活动之一。CIAW由美国加利福尼亚仲裁协会和加利福尼亚律师协会主办。美国加利福尼亚仲裁协会主席Dana Welch表示:“作为唯一受邀参加本次仲裁周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SCIA的出席充分提升了CIAW的国际影响力。”

近些年来,深国仲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业务发展等诸多方面不断放出大招,所取得的全方位耀眼成就为仲裁界所公认和赞颂,对中国仲裁改革和发展产生示范和引领效应,已赫然位居中国仲裁前列,成为中国仲裁,尤其是国际仲裁的代表和旗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领导曾多次到访指导。

2022年,深国仲受案争议金额1272亿,当年跃居亚洲第一、全球前三;涉外案件争议金额420亿,居全国第一;个案最高争议金额240亿,居全国第一。2023年,深国仲受案12004件,争议总额1383亿,涉外案件414件。

北仲

2018年4月,北仲与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奥地利总统范德贝伦、总理库尔茨参加,高规格签字仪式,显现北仲国际化步伐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认可。2022年9月,在英国爱丁堡举办的ICCA大会上,北仲以赞助商身份支持并设展台参展,这在内地仲裁界堪称“鹤立鸡群”。

2023年,北仲受案12222件,争议金额1248亿,国际案件251件,在中国内地头部仲裁机构中位列前三。

上海国仲

作为成立35年的中国老牌仲裁机构,这些年来,上海国仲顺应国际仲裁新发展,打造新优势,培育新动能,机构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在上海区域内,上海国仲与上仲同台竞技、各展风采,在推进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4年1月,在“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论坛”上,双双入选“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仲裁机构”。

2023年,上海国仲受案4789件,争议金额708亿,涉外案件215件,涉外案件涉及48个国家地区。上仲2023年受案7348件,争议金额443亿,涉外案件77件,涉自贸区案件774件。

中国海仲

2017年5月,在中国仲裁界历史最为悠久、相伴而生、合署办公、联合运营、共同发展近60年的中国海仲与贸仲正式实现“拆分”,至此,中国海仲独立运营。作为全球知名的海事海商仲裁机构,中国海仲尽管在亚太区域面临着来自新加坡的强力挑战,但在中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道路上,依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2022年9月,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上,中国海仲凭借《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北仲凭借《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报告》,双双荣获“中国服务实践案例奖”。内地仅中国海仲和北仲两家仲裁机构入围获奖,突出体现中国海仲和北仲作为内地领先仲裁机构,在仲裁制度和机制创新上获得巨大成功。

2023年,中国海仲受案1124件,同比增长492%,争议金额同比增长超200%,涉外案件39件,涉港澳台案件23件,案件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引以为傲的是:这些年来,中国海仲的司法撤裁率持续保持“零记录”,表明其社会公信力稳固提升。

这些年来,贸仲、港仲以及北仲、深国仲、上仲等先后获得联合国贸法会工作组观察员资格,得以将中国仲裁和法治成功经验传递到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律和仲裁规则制定层面,为中国争取话语权,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环球仲裁评论》2019《区域仲裁指南》(Guide to Regional Arbitration 2019),中国内地北仲和贸仲两家被列为“值得重点考察的仲裁机构”。

2022年5月,贸仲和广仲被亚太经合组织(APEC)列入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首批提供商,在APEC官网予以推介。

这些年来,根据地方政府申请,贸仲和中国海仲陆续在内地布局设点,截止2023年底,贸仲在内地设立13个分会,中国海仲在北京和上海“双总部”外,在内地设立9个分会。广仲分别于2005年、2006年在东莞市、中山市设立东莞分会、中山分会。深国仲2023年9月在新疆设立喀什分院。

与此同时,内地仲裁机构海外布局步伐明显加快:

----2012年9月,贸仲在香港设立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实现内地仲裁机构迈向海外的实质性发展。

----2014年11月,中国海仲香港仲裁中心设立,面向亚太区域提供国际海事海商争议仲裁服务。

----2017年12月,深国仲在加拿大温哥华设立开庭室,是内地第一家仲裁机构在海外设立开庭室。

----2018年7月,贸仲在加拿大温哥华设立贸仲北美仲裁中心,2018年9月,贸仲在奥地利维也纳设立贸仲欧洲仲裁中心。

----2024年5月,上海国仲在香港设立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

除内地头部仲裁机构积极走向海外、仲裁迈进国际化轨道外,内地其他仲裁机构这几年也开始海外布局。

----2019年8月,北海仲裁委员会在新加坡设立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成为首家登陆新加坡的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基础、纳入小额仲裁程序的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成为内地仲裁海外分支机构与国际化接轨的标志性仲裁规则。2019年12月,北海仲裁委员会在越南河内设立联络处,16名越南籍法律和经贸专家获聘仲裁员,成为内地首家在越南批量聘请仲裁员的仲裁机构。

----2023年5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在马拉维共和国设立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马拉维分院。

从国际社会来看,一国或一家仲裁机构在全球广泛布局设点,目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做得最好、最为成功。作为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ICC拥有近100年的运作经验,并通过目前在全球五大洲开设的12个案件管理办公室管理不断增长的仲裁案件。

笔者认为,放眼全球,在这方面除ICC外目前中国做的甚好。

(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登陆内地,充分说明中国仲裁市场广阔,彰显中国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

这些年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国际知名常设仲裁机构相继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登陆内地选择齐聚上海,凸显上海良好的经济基础和辐射能力,以及开放包容的法治形象和仲裁环境。

----“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获批设立。2019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申请,经司法部批复、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授权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仲裁与调解业务,成为内地首家获批开展仲裁和调解实体业务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此举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争议解决中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上海国际仲裁影响力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对于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几家境外仲裁机构来说,今后在内地申请实体开展仲裁业务,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明确: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019年10月,上海市司法局公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做出规定。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将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设立业务机构从上海扩展至北京。表明中国政府对境外仲裁机构登陆内地实质性开展业务,继续坚持开放和扩大态度。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据此,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登陆厦门值得期待。

----2023年12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施行当日,上海市司法局作出准予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登记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司法部备案,成为首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的业务机构。

----在西南地区,为打造东南亚区域仲裁中心,昆明市出台政策,吸引和支持东南亚国家仲裁机构在昆明设立“联络点”。据悉,目前来自斯里兰卡、泰国、柬埔寨、缅甸、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仲裁机构,相继在昆明设立“仲裁联络点”,以这种特殊机制开始在西南地区布点设局,凸显昆明作为东南亚国家仲裁机构登陆内地的“聚集地”效应。

境外仲裁机构登陆中国内地以多种形式开展仲裁业务,与内地仲裁机构同台共舞,既展现了中国开放包容的国际形象,又使得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在中国内地得到推广,探索实现商事仲裁的“国际大融合”,这在世界范围内来看,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九、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展现“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近几年来,与国际仲裁以及中国有关联、值得关注的三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争端解决组织在北京成立。

2020年9月,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简称争端解决组织,英文缩写ICDPASO)召开首届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娇女士担任名誉理事长,选举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先生担任理事长。

2020年10月,备受瞩目的争端解决组织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同步进行全球直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多家中央机构、中国法学会、中国贸促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代表以及争端解决组织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联合国贸法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非洲联盟、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等多家国际组织发来贺信和视频。

争端解决组织独立运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致力于为广泛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从争端预防到争端解决的多元化、一站式、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进一步强化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主导权、话语权和国家地位。

(一)组建争端解决组织的必要性

----当下国际社会争端解决机构,多以欧美国家普通法系为主流体系,适用语言多为英语。这种状况由来已久,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商事主体来说,无法适应这种由西方国家控制或主导、普遍采用英美法律体系的纠纷解决体制。

----现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其成立有其特殊性,在西方多为商协会组织发起成立(如:ICC,SCC),在亚洲有个人发起成立(如:HKIAC),这类仲裁机构单一国家/区域特点突出,仲裁机构(如:HKIAC)内部成员结构往往单一且集中,涵盖面和包容性实际上并不很高。

----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争议机制设计上,侧重于“纠纷发生后仲裁”,很少涉及“事先预防”,对于避免纠纷发生所起的作用,有相当的局限性。

----当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广泛的商事主体来说,普遍存在着话语权低、胜诉率低、败诉率高的窘境,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来说,显得很不公平,这种格局亟待改变。

----当今国际社会“单边主义”对“多边合作”带来负面冲击和不良影响,有必要从争议解决体制和机制上予以纠正和改善,进行一种“框架性”和“结构性”的改革,甚至是一种“外科手术式”改革。

(二)争端解决组织性质独特且重要

争端解决组织性质为非营利、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目前唯一且全新的、集预防和解决于一体、侧重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争端的重要平台,争端解决组织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期待能在今后国际舞台上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2022年9月,争端解决组织在厦门设立全球首个代表处,旨在为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

(三)争端解决组织国际性十分突出,与国际和中国现有仲裁机构明显不同

争端解决组织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以及欧盟、意大利、新加坡、俄罗斯、比利时、墨西哥、马来西亚、波兰、保加利亚、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商协会和法律机构作为创始发起单位,共同联合发起成立,现有会员单位51家,涉及100余个国别和地区,国际性可谓相当广泛。

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民政部、国资委、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多个中央机构参与争端解决组织组建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承担。不难看出,争端解决组织的组建工作获得中央层面的高度重视。

(四)争端解决组织给国际仲裁界带来冲击

----一定程度打破目前主要由西方国家控制国际仲裁的格局,涉及仲裁话语权、规则制定权、纠纷裁决权等方面重大变化和冲击。

----有利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新模式,以“多边合作、协商共建”机制,打破原有“单一模式”和“单边主义”主导的国际仲裁传统模式。

----有利于推动多法域国际商事法律特别是商事仲裁的交融与合作。

----有利于平等、稳定地保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创始成员所在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一种更为稳定、透明、法治的国际营商环境。

(五)争端解决组织面临的问题

----当今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是按照特定的、单一的法律体系(或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组建和运行,而争端解决组织在这方面与既有国际仲裁机构有明显不同。在现行架构下,争端解决组织不可避免面临着多法域、多体系法律制度融合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磨合。

----争端解决组织是否在相关国家同步实施司法或商业登记或审批,能否顺利在创始成员所在国实质落地,有待检验。

----多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如何保障内部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转,在没有成型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必定会有一个摸索过程。

----争端解决组织《仲裁规则》在实际适用中,能否满足和契合多法系、多体系仲裁制度的要求?既要引领国际争端解决潮流、又能为成员所在20余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在业务管理方面,特别是案件受理和管辖如何划分?管辖权异议和仲裁员异议是否接受所在国司法审核?仲裁裁决是否实施“核阅”制度?“仲裁地”如何确定?这些事宜,既有待前期的制度设计,更有待后期的仲裁实践。

----争端解决组织项下争议解决服务,将呈现多语种、多文化的特点,ICDPASO能否像ICC总部秘书处那样,提供多达25个语种的服务,或许是一个不得不逾越的障碍。

----旨在吸收、借鉴现有国际争端解决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ICDPASO自己的仲裁机制、仲裁业态、运行程序,以及与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ICSID《投资仲裁规则》的借鉴和融合问题,也将是一个考验。

----作为国际社会一种新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争端解决组织打造“全球知名度”、“广泛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要有持久的恒心和毅力。

综上所述,对于争端解决组织来说,当下和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庞杂且艰巨,要走的路将很漫长。

第二件大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设立。

2022年10月,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就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落地香港事宜作出安排。筹备办公室负责就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国际公约等事宜组织和推动政府间谈判。

在此之前,为顺应国际争端调解发展需求,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达成《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联合声明》签署国包括:中国、印尼、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塞尔维亚、白俄罗斯、苏丹、阿尔及利亚、吉布提等国家。

国际调解院作为以条约为基础、共同协商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以和平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处理分歧,作为践行《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重要实践,超越司法和仲裁你输我赢的局限性,为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调解服务,既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和争议解决机构的有益补充,也为和平友好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一个新平台、新选择,体现中国积极承担全球治理的大国责任担当。

第三件大事: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包括中国、美国在内4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由联合国贸法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经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12月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

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彰显中国秉持的国际多边主义价值、维护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治规则,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和法律关系,获得国际社会好评。

十、丰富多彩的仲裁活动和多元化仲裁平台不断涌现,堪称大观,仲裁研究步入辉煌

(一)仲裁论坛、比赛、论文评选活动频频涌现,热度持续不减

在中国,当下影响较大、业内关注度高的仲裁论坛大致包括:

----贸仲“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和“中国仲裁周”。是内地商事仲裁领域历史最为悠久、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品牌活动,历史上,多有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式和会见外宾,规格甚高。以2023年为例,“中国仲裁周”单场活动达到70余场次,足见其影响力巨大。

----深国仲“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又称“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由深国仲联合华南地区包括港澳台代表性企业发起设立,自2011年起运作,成为南方地区以商事仲裁为主题的国际化法律论坛。起步较早、历史悠久,曾与北京的“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形成南北呼应态势,在内地仲裁界至今影响较大。

----港仲“香港仲裁周”。自2012年创办以来,已连续举办12届,成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商事仲裁盛宴。如,2022年10月第11届“香港仲裁周”,受到国际商事主体和仲裁从业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度青睐,来自全球48个法域的2100人共襄盛举,足见其强大吸引力和国际影响性,进一步证明香港浓厚的国际化色彩和司法区域特质,折射出香港作为亚太区域国际仲裁中心的成熟性和稳定性。

在中国商事仲裁历史进程中,上述构成早期时代最为著名的仲裁品牌活动。

商事仲裁论坛活动呈现出“多、高、频”的繁荣景象:

----上海国仲“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和“上海仲裁周”。多有重量级国际法律机构和知名仲裁机构支持和参与,权威媒体参与报道,如: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法治日报以及环球仲裁评论等。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仲裁公信力论坛”。成为近年来内地商事仲裁论坛的重头戏,社会和业内影响力日隆,在仲裁公信力建设方面作用独特且重要。

----中国国际商会、贸仲、中国海仲、ICC联合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2017年、2018年、2020年成功举办三届。

----中国海仲“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近些年来影响力日益抬升。

----广仲“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如,2022年8月由广仲、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ICCA、ICC、SCC主办,全球直播同声传译,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仲裁的创新与发展”。

----武汉仲裁委员会“中国(武汉)仲裁高峰论坛”。成为中部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大型仲裁活动。

----中国海仲“东北亚国际争端解决峰会”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区域特点十分突出。

----中国社科院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仲裁圆桌会议”和“仲裁大师讲座”。始于2018年,前者紧扣仲裁发展时代脉搏,邀请学者层次高,基本代表内地仲裁的最高水准。后者先后邀请国际商事仲裁联合会主席盖拉德教授、SCC前主席叶南德等国际仲裁权威人士,介绍当今国际仲裁最新发展和重大课题。在内地同类仲裁活动中,“仲裁圆桌会议”和“仲裁大师讲座”可谓独辟蹊径。

近些年来,中国举办的重大仲裁论坛活动,突出体现规模大、规格高、国际性强、效果轰动的特点。如:2019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领导人高端圆桌会议,由贸仲发起并邀请包括ICC、DIS、HKIAC、SCC、SIAC等28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3家国内仲裁机构,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秘书长出席。汇集不同国家、不同法域众多仲裁机构,展示中外仲裁界共同秉持的服务当事人需求的仲裁理念,成为推动仲裁机构发展和国际仲裁壮大的最佳实践。

各类高端仲裁论坛活动,吸引重量级国际法律机构和仲裁机构主办承办,国际法律界和仲裁界众多知名人士活跃其中。而且这些年来,仲裁论坛展现出益发扩大、愈演愈烈的态势,吸引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当下,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仲裁重量级活动最为活跃和最为重要的舞台,“聚集地”的轰动效果十分耀眼璀璨,作为国际社会独一无二的“仲裁奇观”,成为中国仲裁对国际社会的一个突出贡献。

这些年来,各类仲裁模拟比赛不断涌现:

----“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截止2023年,已成功举办22届,堪称历久不衰、影响巨大。经过20余年培育,无论规模还是影响,“贸仲杯”都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引发国际仲裁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上海国仲连续多年举办“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上海邀请赛”。

----2019年2月,贸仲举办首届“贸仲杯国际投资仲裁赛”。将国际投资领域历史最悠久的赛事引进国内,从商事仲裁领域延伸到投资仲裁领域,旨在宣传中国在投资仲裁领域影响力,培养投资仲裁后备人才。

----2019年3月,广仲与广州仲裁员协会举办首届“广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成为华南地区首个聚焦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专业赛事。

----2019年7月,港仲举办“模拟仲裁庭中文辩论赛”,是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在内地首次开展的以中文为语言的仲裁辩论赛,充分展现仲裁多元文化特征。

----2020年10月,深国仲举办“首届国际模拟投资仲裁深圳杯”(FDI MOOT SHENZHEN)。与其他赛事有所不同的是:ICSID、UNCTRAL RCAP、ICC三家重要国际组织,HKIAC、SIAC、JAMS、SCC、KCAB、ASA、TIAC七家国际仲裁机构作为赛事支持机构,展现出强烈的国际化和权威性色彩。

----2023年11月,广仲联合港仲、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第一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

在内地,不仅仲裁机构对仲裁赛事乐此不疲,一些知名律所也多有介入,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赛;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杯”商事仲裁英文模拟赛。

在仲裁论文评选上,内地这几年也做得风生水起:中伦律师事务所推出“中伦杯”;一裁律师事务所推出“一裁杯”;2022年9月,中国海仲推出第一届“海仲杯”中国海事商事仲裁征文大赛,至今已连续举办三届。

模拟仲裁辩论比赛和仲裁论文评选活动,极大丰富了仲裁实践,展现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风貌,激发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仲裁兴趣,锻炼仲裁思辨能力和外语表达能力,提升仲裁宣传,扩大仲裁影响力。

近些年来,中国商事仲裁还呈现出:宣传、推广、研究高潮迭起的显著特点。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等重量级媒体,积极报道仲裁新闻和热点问题,成为推动中国商事仲裁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纷纷设立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众多律师机构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仲裁资讯,如,上海律师协会推出《上海律师仲裁法讯》。近些年来,律师俨然已经成为商事仲裁重要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推动者和改革者。2021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律师办理国内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二)多类型、多元化的仲裁平台相继成立,助力仲裁事业发展

较之国际社会而言,中国内地在近280家常设仲裁机构之外,还有不少非仲裁机构的仲裁平台,为商事仲裁提供各类服务,公共色彩和开放性质格外耀眼。这些仲裁平台与仲裁机构一起,共同助力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腾飞。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2011年12月,由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与广仲、港仲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四家共同组建,设在广州南沙,故而得名。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依据联合国贸法会《示范仲裁法》,结合香港、澳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制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建立国际化专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香港、澳门等地仲裁规则和商事规则,采用英语、萄语等语言进行仲裁。

作为中国第一家由穗、港、澳仲裁机构合作联合成立、主要面向港澳地区企业的国际仲裁服务平台,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在机构模式、区域联合、仲裁协作等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为中国仲裁机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做出有益探索。

----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和山东国际仲裁中心

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由原山东省法制办牵头山东区域17家仲裁机构参与于2016年6月组建、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省级社团性仲裁行业组织,现已经调整变更山东仲裁协会。

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组织、区域仲裁机构通过联合发展所创设的一种新型模式,从组织形态到性质名称都有相当的独特性和首创性。

山东国际仲裁中心由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发起于2017年11月成立,是山东省17家仲裁机构(注,目前为16家)抱团发展、打造涉外和国际仲裁的服务平台,具体运转实际上由青岛仲裁委员会负责。

----中非联合仲裁中心

2017年3月,由中国法学会和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联合促成,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分别在北京设立北京中心、在内罗毕设立内罗毕中心,为中非经贸和投资活动提供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2017年3月,中非联合仲裁深圳中心成立,2018年5月,中非联合调解上海中心成立。至此,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完成在中国内地三个经济发达区域(北京、深圳、上海)布局,中非商事仲裁全面合作步入新格局。

----广州仲裁员协会

2017年5月,广州仲裁员协会(GZAA)经广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系广州区域从事仲裁和法律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旨在宣传和推广仲裁、加强仲裁员自律管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

与地方仲裁协会不同,GZAA是内地首家由仲裁员组成的协会性质机构,具有很强的创新色彩。根据GZAA《章程》,广仲仲裁员自动成为GZAA会员。GZAA作为独立于广仲的行业性协会,与广仲力求两翼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助推广州仲裁事业发展。

----昆明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

2018年6月,昆明市委、市政府主办第三届“昆明国际友好城市合作与发展研讨会”,以“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促进友城合作交流”为主题,通过《友城商事仲裁服务合作昆明宣言》,倡议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国家仲裁机构建立稳定和长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宣布设立昆明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在全国尚属首例,展现西部地区开拓国际仲裁、意欲打造南亚和东南亚仲裁中心的新气象。

----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2019年11月,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启动,系依法登记设立的国内首个为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上海市司法局作为主管单位。境内外争议解决机构在沪办事处通过入驻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的统一办公场所,实现便利化办公、规模化宣传,形成争议解决机构集聚效应,促进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这一举措,类似新加坡政府提供威尔士大厦为域外仲裁机构聚集办公、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为数不少的仲裁联盟

“仲裁联盟”是一种体现仲裁机构彼此合作、但相对松散的服务性平台,并非常设仲裁机构。目前,内地仲裁联盟主要有: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中国金融仲裁联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仲裁联盟;中国前海自由贸易区仲裁联盟;长三角仲裁联盟;济南城市圈仲裁联盟等。

仲裁联盟呈现出如下特点:浓厚的行业性;突出的地域性;相对的松散型;多家的联合性,即由多家仲裁机构联合推动发起,背后多有政府背景支持;明确的”助攻性”,即旨在推动和促进行业仲裁和区域仲裁的联合发展。

在笔者看来,上述性质各异的仲裁平台,是中国商事仲裁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种“中国独有、国际少见”的仲裁现象,称得上是中国仲裁的一大创举和发明。

----“海丝中央法务区”

近些年来,在内地打造的诸多“中央法务区”中,“海丝中央法务区”最具规模、影响最大、发展最好。

海丝中央法务区以打造立足福建、辐射两岸、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一流法治服务高地为目标定位,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世界知名度的法治创新平台,形成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法治创新区,致力于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海事商事争端解决平台,打造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品牌。在首批聘任的海丝中央法务区22名专家顾问中,不少仲裁专家学者位列其中,如:张月姣、黄进、沈四宝、刘晓红、刘敬东、单文华、袁国强、杨良宜。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央法务区”这类带有区域色彩和法律特征相结合的法律高地,与传统含义的“仲裁平台”有很大差异。

(三)活跃的仲裁理论和学术研究,为国际仲裁界奉献中国智慧

中国内地的仲裁学术研究,整体呈现出:众多主体深度介入、仲裁资讯驳杂多元、仲裁研究空前活跃、自由探讨氛围火爆的良好局面,构成当下法学研究中一种少有的、十分难得的“繁荣景象”。

在仲裁资讯传播上,既有仲裁机构的官方微博和刊物,又有仲裁自媒体的大量且活跃存在。在仲裁研究机构方面,既有官方的、又有民间的;既有高等法学院校、又有专门研究机构。其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国际仲裁研究院、上海国际仲裁研究院、广州仲裁研究院等成为中国商事仲裁研究的主力军。

2007年,广仲和广东省社科院联合成立广州仲裁研究院,成为内地第二家仲裁专业研究机构。早在2004年,广仲创办《仲裁研究》,出版《仲裁文集》《仲裁案例选编》等刊物。

2016年12月,深国仲与北大法学院合作共建中国国际仲裁研究院,致力从全球视野研究仲裁和调解领域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推出中英文刊物《中国国际仲裁评论》,希冀打造中国仲裁研究新高地。

2021年4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携手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共建成立仲裁研究院。 

2021年8月,上仲设立上海国际仲裁学院(SHAC-Academy)和上海国际仲裁创新研发中心(SHAC-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展现出希冀打造上海乃至中国仲裁新高地的勃勃雄心。

在仲裁学术刊物方面,既有历史最为悠久的贸仲所属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仲裁与法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与司法》和《商事争议仲裁与调解》,又有北仲、深国仲、上仲等奋进直追,甚至后来居上。如,北仲《北京仲裁》,深国仲《中国国际仲裁评论》,上仲《上海国际仲裁评论》,上海仲裁协会《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绍兴仲裁委员会《今日仲裁》等。

这些年来,中国仲裁学术研究成果呈现“高峰期”,众多仲裁专业著作出版,可谓硕果累累:

----北仲《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报告》和贸仲《中国涉外仲裁年度报告》,已成为中国内地商事仲裁领域的权威年度报告。

2013年起,北仲推出《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开创仲裁机构编撰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先河。《年度观察》详实记录、全面展示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情况,成为国内外仲裁实务界和学术界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业内高度认可。在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和中国法制出版社支持下,2019年北仲推出年度观察英文版电子书。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贸仲启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课题,分批次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以期更好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持续提供精确、专业的仲裁法律服务。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朱华芳律师领衔的仲裁团队撰写《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自2018年起连续数年推出,成为近些年来内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研究的佼佼者和代表作。

----2019年8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完成包含商事仲裁的课题研究成果——《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

----2019年10月,贸仲《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出版。2013年1月到2019年6月。贸仲受理557件涉及“一带一路”沿线46个国家或地区仲裁案件,争议金额243亿元。    

----2019年12月,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联合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填补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专业研究领域空白,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者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作用,对内地法院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2021年5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撰写《仲裁中心建设与评估研究报告》,推出“仲裁中心建设与发展十大支撑要素及其权重”,围绕国际仲裁中心支撑要素提出40条建议,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2021年7月,业界期盼已久的仲裁法修改迈出重要一步,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司法部公布《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引发仲裁界和法律界一片热议,反响强烈。

----法学院校积极开展仲裁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设立“中国仲裁法学院”,获教育部批准,率先在内地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仲裁法学”专业,招收商事仲裁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仲裁研究院,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大学等高等法律院校涉足商事仲裁研究,纷纷成立仲裁研究基地或中心,繁荣仲裁理论研究,促进中国仲裁事业发展。

----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向实证化方向延伸。201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推出“仲裁公信力调查问卷”,开启内地商事仲裁实证性研究先河。2024年3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上海市涉外海事、商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地仲裁学术著作/译作陆续涌现,值得推荐的有:

----白庆祥 、于长洪《百事仲裁风波:中国入世第一仲裁案解读》,2008年6月出版。作为国际仲裁界著名的“百事可乐仲裁案”的叙事性书籍,虽不是一部仲裁学术著作,但也称得上是商事仲裁领域里程碑之作。

----张芳芳《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研究》,2009年12月出版,是内地早期系统研究体育仲裁的专著。

----于健龙、曹丽军《CIETAC Arbitration in a Nutshell 》。

----陈福勇、李汀洁翻译,郑若骅审校《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2015年出版。

----田有赫《国内仲裁法律适用》,2018年4月出版,系统论述国内仲裁法律适用问题,被《法治日报》称为“一部中国仲裁学力作”。作者创造性提出仲裁工作“二八定律”和仲裁员裁判的“五定法”。

----朱科《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研究》,2018年6月出版,作为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力作,为仲裁理论及实践提供独特的法官视角。

----赵平主编《国际商事仲裁律师事务》,2018年6月出版,从律师执业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实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

----孙巍《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立法背景及条文释义》,2018年10月出版,是内地第一本系统介绍《新加坡调解公约》专著。

----陈福勇《未竟的转型——中国仲裁机构现状与发展趋势实证研究》,2010 年出版。

----贸仲《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2010年5月出版。

----扬帆译著《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2014年5月出版。

----林一飞《仲裁管辖权问题:框架及若干实例》。

----高菲、徐国健《临时仲裁实证研究》,是内地有关临时仲裁的一部力作。

----“中国国际仲裁30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理论与适用》,2020年12月出版。

----杨桦《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研究》,2021年4月出版。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仲裁裁决效力异同比较,对中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理论予以反思性构建。

----《香港仲裁:实务指南》(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A Practical Guide)第五版,由Sweet & Maxwe2021年12月出版,旨在提供香港仲裁实务性指南。本书由前任香港终审法院马道立首席法官主编,众多知名仲裁员和仲裁从业人士参与撰写。

----《作为国际公法的投资协定仲裁:程序方面及其适用》,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仲裁国际公法属性的缘起以及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程序问题研究:以ICSID仲裁规则修订为背景》,选取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商事主体和仲裁界提供投资仲裁参考。

----毛晓飞《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2020年8月出版。

----李虎《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中英文文集,2022年12月出版。作者时任中国海仲副主任兼秘书长,长期在贸仲和中国海仲担任领导职务,是内地著名仲裁学者。

----孙巍《联合国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第16条评注》,介绍联合国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立法背景与过程,探讨第16条立法逻辑、价值追求和实务操作要点。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中国商事仲裁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2024年1月出版。旨在促进商事仲裁调解文化理念推广。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2024年1月出版。是关于内地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综合性、全方位、大部头工具书。

----2018年1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usan Finder教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翻译成英文,北京外交学院卢松教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此举开创仲裁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释英文翻译先河,对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宣传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当下,从全球视野角度来看,中国内地能在国际仲裁界堪称权威级的仲裁大咖似乎还较少,但仲裁理论和学术研究的“中高端层次”专业人才却绝对不少。

----2018年12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倡导发起、贸仲和中国海仲等联合制作的大型专题纪录片——《仲裁在中国》(曾用名:《大国仲裁》)推出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展现中国商事和海事仲裁60余年风采,塑造中国作为仲裁大国良好形象、展现仲裁国际交流与合作风采,在普及仲裁知识、传播仲裁文化、支持仲裁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宣传中国仲裁的里程碑之作,《仲裁在中国》被视为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推出的《无声的胜利》之后、国际社会第二部关于仲裁专题宣传资料。

(四)民间仲裁平台和仲裁自媒体纷纷成立,热度不减十分活跃,成为助力中国商事仲裁发展的重要推手

当下,中国内地由民间自发组建、与仲裁有关的平台,主要有:

----“中国国际仲裁30人”(CIAP30),由内地仲裁界希冀保持较高专业水准、秉持学术精神的知名仲裁人士于2018年在北京成立,代表人物有:费宁、卢松、王生长、叶渌等,因人数限定在30人,故而得名。旨在通过仲裁研究、培训和交流,促进中国国际仲裁发展。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孙巍律师牵头组建。

----“中国金融投资争议解决论坛”,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霍伟律师牵头组建。

----“投资仲裁论坛”,由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王雪华律师牵头组建,旨在从事国际投资仲裁研究和开展活动。

综上所述,当下中国众多仲裁高端活动热度持续不减;仲裁学术研究氛围自由、成果丰硕;仲裁多元化、民间化、时代化、国际化特点淋漓展示;无疑充分说明中国仲裁已日益步入辉煌、未来可期。(编辑:武卓立)

来源:法治网